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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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30日前择期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13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并公告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8日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文工路518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公
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185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86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9】%;其中,现场出席【3】名,通过网络投票【94】名。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1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91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
3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或临时提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晋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8日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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