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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08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 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 A座北楼 7层(7-1)邮编:315040

F7-1 Press Media North Building A No.380 Dingning Street Yinzhou District Ninbo China 315040

电话/Tel: +86 574 8736 0126 传真/Fax: +86 574 8726 62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年2月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24年2月7日召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1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23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7日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7日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7185332股,占公司总股本8.5523%。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13836989股,

2占公司总股本的72.17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0929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二)审议《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509297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6%;反对9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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