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联合保荐机构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樊云龙联系电话:021-38124105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立宏联系电话:021-38124105
联合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名称: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鼎科联系电话:0571-87901235
保荐代表人姓名:袁熠联系电话:0571-8790123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镇洋发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合保荐机构,负责镇洋发展的持续督导工作。
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联合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联合保荐机构已与镇洋发展签订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
2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项目组成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3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经核查镇洋发展相关资料,2024
4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镇洋发展不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予以披露存在按有关规定须联合保荐机构
1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间,镇洋发展及相关当事人不存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在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镇洋发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展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6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联合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
7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范等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
8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0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
11
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间,镇洋发展或其控股股东、实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理人员不存在该等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
13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间,镇洋发展及其控股股东、实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2报告况
关注社交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
14
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间,镇洋发展不存在该等情况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
15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间,镇洋发展不存在该等情况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
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联合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16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
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经核查,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
17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间,镇洋发展不存在该等情况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募集说明书
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18
施等承诺事项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募投项目自2024年5月份正式投产,2024年 5-12 月的效益因 PVC 市场行情和投产后产能陆续释放等原因,导致本期出现小幅亏损
3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合保荐机构对镇洋发展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联合保荐机构认为,镇洋发展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樊云龙郭立宏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5(本页无正文,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张鼎科袁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