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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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7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4:30如期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天中路655号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7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5,078,0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367%。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4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2,110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355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2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9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08%。
三、本次股东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6,195,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54%;反对8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58%;弃权13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3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7022%;反对86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4.0888%;弃权1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209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衍修律师
郑扬律师
z公安 ZM
张雪莹律师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