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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洋发展: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

董事会决策功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可以包括独立董事。

第四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可以审议终止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风险管理委员会人数不足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设立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交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二)审议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解决方案;

(三)审议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机制,以及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报告;

(四)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五)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1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风险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一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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