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5证券简称:比依股份公告编号:2026-045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相关日期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日
A股2026/7/16-2026/7/172026/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5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注销等致
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完成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详见公司于 2026年 6月 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41)。目前公司总股本为214595078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52700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21454237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49344746.94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14542378*0.23)÷214595078≈0.23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3)÷(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7/16-2026/7/172026/7/17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比依集团有限公司、比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宁波比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3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20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元。
(5)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2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8225758
联系邮箱:bydmb@biyigroup.com特此公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