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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依股份_7-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比依股份”或“发行人”)委托,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已于2025年7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本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化,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更新了报告期(新报告期为2022年、2023年、2024年及2025年1-6月,报告期末指2025年6月30日),根据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查验,同时对《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4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进行了补充和更新,在此基础上,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发行人本期间内发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技术及市场等非法律事宜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7-3-1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

数据及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律师工作报告》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发行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的变化情况2025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主要修改内容系调整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及发行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具体如下:

(一)发行数量的调整

基于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相应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调整前内容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56565119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调整后内容

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56384385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二)募集资金金额调整

7-3-21、调整前内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2437.49 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序号募投项目拟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二期)80672.1462437.49

合计80672.1462437.49

2、调整后内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8247.49 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方向:

单位:万元序号募投项目拟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二期)80672.1448247.49

合计80672.1448247.4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依法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本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年半年报”)、中汇会计师事务7-3-3所出具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10890号)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

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

道进行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4、根据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

道进行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五)项规定的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7、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

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48247.49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二期)。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符合

7-3-4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使

用项目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亦非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8、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

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发行人本次发行融资规模合理,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9、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本数)特定投资者,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

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基于前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及定价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10、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1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闻继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7-3-5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仍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适用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募集说明书》、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

计报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适用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相

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意见》第二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决议及本次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 56384385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日为2024年12月20日,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22年2月15日已间隔十八个月以上,符合《适用意见》第四条之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仍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的要求,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五、发行人股东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5年8月20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8月20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仍为比依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闻继望先生。

(二)发行人持股5%及以上的主要股东变化情况

7-3-6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5年8月20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核查,截至2025年8月20日,除控股股东比依集团之外,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比依香港,主要股东未发生变化。

(三)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5年8月20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5年8月20日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并经核查,上述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四)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

根据上述主要股东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六、发行人的股本变动情况经核查,本期间内,发行人存在1次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股本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8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4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同时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8794.7951万元减少至18793.9551万元,股本总额由18794.7951万股减少至18793.9551万股。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发行人截至2025年8月20日的股东名册,截至

2025年8月20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1比依集团10499625055.86

2比依香港111996005.96

1因本次修改还涉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7-3-7序号股东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3比依企管60662503.23

4发行人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8427000.9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1373000.61

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6全国社保基金六零四组合10000000.53

深圳能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能敬奔腾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5074000.27

8颜壮5000000.27

9陆贵新5000000.27

10王菊芬4951000.26

11其他股东5970335131.76

合计187947951100.00

七、发行人的业务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业务资质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质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公开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1项经营资质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证书内容持有人编号发证/备案机关发证/备案日期有效期至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浙(08)卫水浙江省卫生健

1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卓朗生活字(2025)第2025.05.192029.05.18

康委员会件(冷热饮水机)0079号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仍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通过香港卓望投资泰国卓利达已取得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宁波市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国家外汇

7-3-8管理局宁波分局(余姚市)出具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并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

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并经核查,基于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合理理解和判断,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状况良好,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发行人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它第三方企业信用查询平台

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新增1家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宁波依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等企业成立于2025年7月25日,由比依集团持股50%,由闻继望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该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

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发生额(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7-3-9发生额(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余姚老凤祥银楼

采购商品-133333.00--有限公司

卓朗生活采购商品--7415.93-

2、关联租赁

确认租赁收入(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

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比依集团承租办公用房9523.819523.819523.814761.91

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根据锐依电器工商档案,2024年11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特依创新与关联方佛山匠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吴江水控制的公司)共同投资

设立锐依电器,特依创新持有锐依电器80%股权,对应400万元注册资本,佛山匠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锐依电器20%股权,对应100万元注册资本。

2025年5月,发行人与关联方比依集团及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余姚云晖

比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行人认缴8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16%的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比依集团认缴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4%的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

4、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发行人参股公司上海理湃光晶技术有限公司(已更名为“理湃光晶(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湃光晶”)拟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受让理湃光晶注册资本1.2186万元,并认购新增注册资本6.3362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形成与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共同投资理湃光晶的情形。2025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放弃对理湃光晶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

5、支付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7-3-10报告期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

关键管理人员人数14151716在发行人领取报酬人数14151716

报酬总额(万元)740.48778.04930.57423.60

6、其他

发行人于2023年1月向宁波利顺达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押金1847898元,后未实际承租,宁波利顺达电子有限公司将押金全额退回发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所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作出的合理

理解和判断,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及条件均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主要财产

1.租赁房产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他人房产的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他人租赁的房产”。

2.在建工程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境内主要在建工程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中

的1#2#3#楼及展示车间、电信用房、4#5#厂房、6#厂房、8#厂房、7#仓库及附属

用房组织了竣工验收,认为该等建筑已经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3.注册商标权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在国

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3项注册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7-3-11核定使用专用权期

序号注册号权利人商标图样国家/地区商品类別限

2025.04.13

181207852悦觉科技7中国-

2035.04.12

2025.04.13

281221521悦觉科技11中国-

2035.04.12

2025.04.13

381232837悦觉科技21中国-

2035.04.12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转让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网站的查询,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卓朗生活向宁波摩菲电器有限公司转让7项商标权,具体情况如下:

核定使用国家/地专用权期序号受让方转让方注册号商标图样商品类別区限

2020.04.14

14067468711中国-

2030.04.13

2020.04.14

2406696097中国-

2030.04.13

2020.04.14

34067922335中国-

2030.04.13

宁波摩菲电2020.04.14卓朗生活

4器有限公司4066163121中国-

2030.04.13

2020.04.14

5406574728中国-

2030.04.13

2020.09.14

64066806010中国-

2030.09.13

2020.04.14

7406516459中国-

7-3-12核定使用国家/地专用权期

序号受让方转让方注册号商标图样商品类別区限

2030.04.13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商标档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的查询,公司持有的73438436号及73439382号“LUMOS BARI”商标被第三人以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该商标无效,其中73438436号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宣告无效,

73439382号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部分成立,即该商标在“产品展示;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使用前述商标的咖啡豆产品产量较低,公司上述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法律障碍。

4.专利权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专利证书》《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21项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的主要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专利证书》《批量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7项专利权终止,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终止的主要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转让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向深圳尚科宁家科技有限公司转让7项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转让的主要专利权”。

5.参股企业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参股企业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进行核查,本期间内,发行人参股企业的变化情况如下:

理湃光晶的名称发生变化,由“上海理湃光晶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理湃光晶(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此外,理湃光晶拟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受让理湃光晶注册资本1.2186万元,并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6.3362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理湃光晶的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

7-3-13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增资款项尚未支付完毕,理湃光晶尚未就本次交易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证书等相关产权证书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主要财产权属明确,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审阅相关产权证书、购置/租赁合同等文件,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检索查询,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及《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主要财产系主要通过购买、依法申请登记、依法申请注册、租赁等方式合法取得,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外,相关主要财产已取得权属证书或凭证。

(四)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制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就其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的受限制情况进行检索查询,以及在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诉讼情况进

行检索查询并基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其拥有所有权的主要财产,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已披露的情形及发行人为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而存在存单质押及保证金质押2外,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就其拥有使用权的主要财产,在使用权方面亦不存在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等文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如下现金质押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1、发行人以其共计13287493.22元保证金作为质押,为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2、发行人为其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由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承兑而尚未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13530.71万元,保证金金额为2221.19万元。

3、比依科技以其共计306万元保证金作为质押,为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提供质押担保。

4、比依科技为履行其与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金,比依科技提供履约保证金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向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履约保函》,为比依科技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截至报告期末,履约保证金金额为416.55万元。

7-3-14(一)重大合同

根据重要性原则及发行人提供的合同文件,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重大销售合同、重大采购合同等,具体如下:

1.借款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境内借款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境内借款合同”。

2.担保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3.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每期前五大客户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4.重大采购合同

(1)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每期前五大原材料供应商正在履行的原材料采购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

(2)其他重大采购合同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500万元以上的资产采购合同及劳务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附件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采购合同”。

(二)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除部分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系涉外合同且合同已约定适用法律为境外法律外,前述

7-3-15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企业信用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根据发行人说明、2025年半年报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2025年半年报、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发生新增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形。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暂无在未来一年内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但发行人亦不排除开展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可能,若有,发行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本期间内,发行人对章程的修订情况如下:

2025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就因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导致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变化,并根据《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7-3-16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

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近三年章程的修改履行了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

十三、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2025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就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的事项作出了审议,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如相关议案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相应监事会议事规则将被废止。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近三年(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策,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发行人其他内部规章制度

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025年8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就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的事项作出了审议,并决议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于2025年9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如相关议案经发行人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经核查,除上述取消监事会事宜尚待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外,自2025年3月3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说明、2025年半年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并经核查,自

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变化情况

如下:

7-3-17发行人新设控股子公司优振利科技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依洛特智能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2025年将按照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2025年半年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文件并经核查,自

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如

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报及相应公司的纳税申报文件,发行人新设控股子公司优振利科技属于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2025年半年报并经核查,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财政补贴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2025年半年报、最近一期审阅报告、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核查,本所认为,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

环境保护部门网站的查询,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7-3-18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详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企业信用报告,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企业信用报告,自2025年3月31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事故,未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的变化情况2025年9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修改与调整,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47.4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募投项目拟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1中意产业园智能厨房家电建设项目(二期)80672.1448247.49

合计80672.1448247.49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调整仅涉及募集资金金额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

7-3-19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十八、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一项尚未了结的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并向发行人发出《应诉通知书》,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中信银行”)以发行人为被告向余姚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对浙江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浙0281民初1829号判决书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24年6月15日债权金额为15973797.83元。2025年8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

2025年8月10日,中信银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未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本所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已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上述诉讼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

公开渠道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涉及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情况。

(二)发行人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比依集团、比依香港的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7-3-20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主要股东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

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闻继望、总经理胡东升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1)本所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

的原则作出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基于目前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限制,本所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的董事长和总裁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十九、本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发行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二)关于财务性投资

1.发行人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经核查,本期间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或拟投入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2.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

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对外投资涉及财务性投资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账面投资金被投资企业业务性质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额(万元)

宁波坤林科技有47.00软件和信息技主要从事咖啡机业务,公司

7-3-21报告期末账面投资金

被投资企业业务性质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额(万元)

限公司术服务业新品类与其已经在合作,系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

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

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专业技术服务 从事 AR 眼镜等业务,系财理湃光晶3655.91业务性投资上海天数智芯半

半导体及通讯从事半导体相关业务,系财导体股份有限公2350.00领域行业务性投资司共青城比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1567.33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系财务性投资限合伙)余姚云晖比依创

从事创业投资相关业务,业投资基金合伙2000.00创业投资基金系财务性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基于上述,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9573.23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8.12%。因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二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导致本所改变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结论仍然有效,发行人仍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7-3-22第二部分《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241号)有关问题的回复一、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存在佛山锐依、云晖比依、理湃光晶等多笔关联方共同投资。2)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存在对比晖创业、天数智芯、云晖比依等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投资。3)截至2025年3月末,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537.83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为6052.91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必要性,定价是否公允,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对外投资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是否存在业务竞争,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2)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的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是否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3)结合相关投资情况分析公司是否满足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财务性投资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第2条对问题(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

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并经核查,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企业包括佛山锐依、余姚云晖比依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晖比依”)、理湃光晶。该等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佛山锐依佛山锐依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特依创新与佛山匠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匠依”)于2024年11月20日共同设立,其中特依创新持股80%,佛山匠依持股20%。佛山匠依由吴江水持股73%,李信深持股27%。李信深为佛山锐依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吴江水为监事。

1、共同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吴江水进行访谈,佛山锐依主要经营“白朗”品牌,从事小家电运营销售相关业务。吴江水及李信深看好佛山锐依发展希望进行投资,且佛山锐依主要由李信深负责日常业务经营,吴江水亦共同参与,吴江水参与共同投资可以加强绑定并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故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佛山锐依。因此,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

2、定价是否公允

7-3-23根据佛山锐依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设立的公司佛山锐依,佛

山锐依注册资本500万元,由特依创新持股80%对应400万元注册资本,关联方佛山匠依持股20%对应100万元注册资本,均按照1元/注册资本价格平价出资,价格公允。

3、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

2024年11月5日,发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合资设立新公司的议案》,同意由特依创新与佛山匠依合资设立新公司用于小家电销售和研发。

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发行人已在2024年年度报告“(三)共同对外投资的重大关联交易/3.临时公告未披露的事项”中披露前述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

4、经营情况及是否存在业务竞争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佛山锐依财务报表并经本所律师对吴江水进行访谈,佛山锐依主要经营“白朗”品牌,从事小家电品牌运营销售相关业务。佛山锐依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业务竞争。

5、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佛山锐依财务报表,佛山锐依2024年度暂未开展业务,2025年起有部分产品出售,2025年上半年收入为19.12万元,利润为-128.63万元。目前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云晖比依

2025年5月9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其余合伙人东台云畅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余姚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合计9名合伙人共同投资成立云晖比依。云晖比依总认缴出资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行人认缴8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16%财产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比依集团认缴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4%财产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其余

7名合伙人合计占合伙企业80%财产份额。

1、共同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公告文件,鉴于发行人与比依集团及各合伙人在新兴产业发展前景方面的共识,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司产业投资渠道,并为公司的多元化发展奠定基础,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下,发行人组建了包括浙江余姚工业

7-3-24园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100%间接控股)、余姚市舜欣投资有限公司(系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间接控股,中意宁波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等间接持股)在内的国资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将借助管理人北京云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东台云畅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优势,合作成立私募基金。该私募基金将重点投资境内外具有前沿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及与前述领域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前沿领域投资有利于公司探索未来技术产品升级和多元化发展,但投资不确定性高,与大股东共同投资可分散风险,避免上市公司单独承担试错成本,发挥资本杠杆效应。因此,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

2、定价是否公允

根据云晖比依合伙协议,云晖比依总认缴出资额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认缴8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16%财产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比依集团拟认缴2000万元人民币,占合伙企业4%财产份额,担任有限合伙人,认缴价格均为1元/元财产份额,定价公允。

3、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2025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闻继望、汤雪玲、闻超和张淼君子回避表决。

2025年4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年5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比依集团、比依香港回避表决。

2025年4月23日,发行人公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共同投资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的关联交易的公告》,就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4、经营情况及是否存在业务竞争

根据云晖比依合伙协议中“7.1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云晖比依将采用股权投资或其他适用法律允许的投资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主要投资于境内外具有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及与前述领域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等:本合伙企业侧重于初创期、

7-3-25早中期及成长期投资项目,与发行人不存业务竞争。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云晖比依

财务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云晖比依正常经营中,2025年上半年投对外投资金额为2000万元。

5、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云晖比依财务报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云晖比依正常经营中,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三)理湃光晶根据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易文件,2024年3月1日,发行人签署《关于上海理湃光晶技术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向理湃光晶投资3000万元以认购理湃光晶9.2066万元注册资本,取得增资完成后5.3764%的股权。

根据公司2025年6月18日发布的公告,理湃光晶原股东上海凯风开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理湃光晶1.9091万元注册资本,对应1.0314%股权转让给本次交易主体。其中,比依集团出资255.3191万元,受让其中的1.2186万元注册资本。同时,理湃光晶同步进行新一轮融资,由比依集团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向理湃光晶增资4300万元,共计认购注册资本9.9267万元。其中,比依集团出资2744.6809万元,认购新增的注册资本6.3362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发行人形成与控股股东比依集团共同投资理湃光晶的情形。

1、共同投资的必要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公告文件,因理湃光晶的现有股东要求及其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股权转让和增资。同时,为进一步促成比依股份与理湃光晶就 AR 眼镜前道工序及组装生产线在发行人的产业落地,充分发挥公司的生产优势,在兼具公司综合盈利能力的考量基础上,基于公司目前自身实际经营重心和整体盈利能力的综合考虑,此次由控股股东比依集团作为交易主体参与本次交易。因此,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

2、定价是否公允

根据发行人说明,本次交易以理湃光晶 2024 年 12 月完成的 B+轮融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未参与定价。

3、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

7-3-262024年2月29日,发行人召开总经理办公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对上海理湃光晶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议案》。

2025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闻继望、汤雪玲、闻超和张淼君子回避表决。

2025年6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5年6月18日,发行人公告《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放弃对参股公司的优先受让权和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就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临时公告予以披露。

4、经营情况及是否存在业务竞争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理湃光晶的财务报表,理湃光晶从事 AR 近眼显示和光波导技术领域业务,根据理湃光晶2024年度审计报告,理湃光晶收入约860.21万元,净利润-1072.88万元。

5、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目前合计持有理湃光晶4.97%股份,占比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初至今,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企业包括佛山锐依、云晖比依、理湃光晶,该等关联方共同投资具有必要性,定价公允,发行人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该等投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竞争,对公司成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根据申报材料,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主要受谭家岭相关地块政府规划变化等影响。请发行人结合首发申请时点、已建产能的建设完成时点、前募相关地块用地规划变更的具体过程、最新进展和时限要求等,说明相关土地性质变更及后续搬迁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存在合规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前募扩产项目的主要时间节点

7-3-27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相关公告文件、会议文件,发行人前募扩产项目的主要时

间节点如下:

时间项目进展中介机构核查

2020年6月购入谭家岭厂区(已存在厂房26931.9平方米)访谈发行人、查阅会计凭证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2020年9月董事会决议市方案的议案》

2020年11月第一次扩建,新增厂房6926.26平方米访谈发行人、查阅变更公告

2021年4月项目开始投产,产能逐步释放访谈发行人、查阅会计凭证

2022年2月首发上市-

2023年5月第二次扩建,新建厂房1367.72平方米访谈发行人、查阅变更公告

与当地规划部口头沟通申请第三次扩建,被告

2023年9月-12月访谈发行人、查阅变更公告

知该地块用地性质规划有变,无法实施扩建规划局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土地规划性质

2024年1月查阅规划局出具的《证明》拟变更,改扩建将受到限制项目结项并变更剩余募集资金用途至中意产

2024年2月查阅董事会文件、股东会文件

业园一期项目余姚市人民政府发布《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

2025年4月详细规划修编草案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查阅公示文件

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草案查阅余姚市自然和规划局出具的

2025年8月批前公示》获得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复《说明》

2、首发申请时间及已建产能的建设完成时点发行人拥有坐落于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动产证书浙(2021)余姚市不动产权第0066353号),占地面积44790.43平米,于购置初期已存在厂房26931.9平米。根据发行人说明及首发时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变更的相关公告,发行人于2020年9月召开董事会决定在前述区域实施前募扩产项目,对原有建筑物改扩建及新增建筑面积43790平米,即原计划项目建成后可达70721.9平米。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后续根据实际订单预期及经营情况分批建设前募扩产项目,并分别于2020年11月、2023年5月申请工业厂房扩建,分别新增厂房

6926.26平米、1367.72平米,对既存厂房26931.9平米进行改建,改扩建后总建

筑面积为35225.88平米。项目于2021年4月投产,并逐步释放产能,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建成注塑车间、总装车间、小部分丝印车间、相关配套仓储及办公区域,并购入注塑机、丝印机、精益线等机器设备,折合年规划产能为

400万台。

3、相关用地规划变更的具体过程及最新进展等

7-3-28前募扩产项目投资金额发生变更的原因系公司在分批建设前募扩产项目的过程中,当地政府拟变更前募扩产项目所在土地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且厂区西侧部分位于规划道路内,导致公司继续建设受限,同步导致生产设备的购置和进场也相应受到影响。

2023年9月,因对部分大客户未来订单预期较高,公司向规划部门沟通继续

扩建剩余建设工程,但被告知该地块用地性质规划可能有变,未对扩建事宜给出明确答复,公司在持续与规划部门保持沟通的同时,同步寻求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的备选方案。2023年12月,鉴于扩产项目即将到期,同时结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意项目已开始建设,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扩产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变更至中意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工业用房项目(1#2#3#楼及附属房、展示车间)和(4#5#楼)的土建工程投入,遂再次与规划部门沟通确认扩建事宜和该地块用地规划定性事宜。直至2024年1月,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确认前述土地位于远东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西侧部分地块位于规划道路内,改扩建将受到限制。

2025年4月18日,余姚市人民政府发布《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草案批前公示》,拟将“余姚市梨洲街道东至城东路、南至南环路、西起中山河、北到谭家岭东路”规划为“余姚市重要的城南综合门户片区;都市工业示范区;产城融合样板区”,公示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5月17日。根据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公司前募扩产项目属于上述规划地块范围内,所在地块规划拟调整为“二类城镇住宅与商业混合用地”。

2025年8月21日,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说明》。根据《说明》,

《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已获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复,批文为余政发(2025)21号,前募扩产项目所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在《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为二类城镇住宅与商业混合用地。

4、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说明,谭家岭厂区产能占公司总产值的比重约为35%。发行人将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结合中意产业园建设和投产进度,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于

2025年底前启动搬迁工作。前募扩产项目的账面价值及后续计划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项目期末金额拟采取的处置措施

土地使用权7394.24政府征用

房屋建筑物3598.99政府征用

机器设备3180.32主要搬迁至中意产业园一期

7-3-29资产项目期末金额拟采取的处置措施

电子设备等其他资产495.75主要搬迁至中意产业园一期

合计14669.30-

如上表所示,截至报告期末,相关地块上的资产主要系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其中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后续将由政府征用并给予补偿,机器设备主要将搬迁至中意产业园一期。

同时,发行人已加快推进中意产业园一期项目等产能建设和分步式投产进度,且位于俞赵江路88号的厂区具备相关产能可在前述机器设备及产能搬迁过程中满

足客户需求,相关搬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基于上述,相关土地性质变更及后续搬迁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二)是否存在合规风险及风险揭示

1、募集资金变更涉及的合规风险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文件及公告文件,发行人已就前述募集资金变更履行下述程序:

2024年2月5日,独立董事召开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认为:“本次公司将‘年产250万台空气炸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年产1000万台厨房小家电建设扩产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新项目中工

业用房项目(1#2#3#楼及附属房、展示车间)和(4#5#楼)的土建工程投入;将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新项目的研发和信息化投入;以及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项,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2024年2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发行人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同意将“年产250万台空气炸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年产1000万台厨房小家电建设扩产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专项

用于新项目中工业用房项目(1#2#3#楼及附属房、展示车间)和(4#5#楼)的土

建工程投入;同意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尚未

7-3-30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募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新项目的研

发和信息化投入。

2024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认为“年产250万台空气炸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年产1000万台厨房小家电建设扩产项目”因客观原因继续实施受到限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同步受到影响,继续按原计划实施不利于募集资金的有效运转。本次将“年产250万台空气炸锅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年产1000万台厨房小家电建设扩产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新项目中工业用房项目(1#2#3#楼及附属房、展示车间)和(4#5#楼)的土建工程投入;将“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

“信息化系统升级建设项目”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扣除待支付尾款后的剩余

募集资金分别专项用于新项目的研发和信息化投入,以及相应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024年2月9日及2024年2月27日,发行人公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及《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补充公告》,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变更已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并已按照相关要求披露信息,不存在合规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变更的相关情况及原因。

2、土地规划性质变更涉及的合规风险

如前所述,公司在前募扩产项目实施过程中,持续与规划部门沟通确认扩建事宜,直至2025年8月,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说明》,确认《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已获余姚市人民政府批复,前募扩产项目所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在《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为二类城镇住宅与商业混合用地。

根据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及查档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所有的谭家岭东路9号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批准生效前,发行人在谭家岭东路9号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土地使用权用途。根据发行人说明,《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批准生效后,发行人将根据中意产业园建设和投产进度,在不影响生产的

7-3-31前提下于2025年底前启动搬迁工作,届时将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履行程序,不存在合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相关土地性质变更及后续搬迁计划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变更已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余姚市远东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批准生效后发行人将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履行程序,不存在合规风险,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变更的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报告期内罚款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及对

应整改情况,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2)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进展情况,是否可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

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根据《适用意见》第二条,“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经本所律师

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

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等公

开渠道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诉讼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一项尚未了结的作为被告的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并向发行人发出《应诉通知书》,中信银行以发行人为被告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在最高额保证担

7-3-32保范围内对浙江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浙0281民初1829号判决书判

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暂计至2024年6月15日债权金额为

15973797.83元。

2025年8月6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已就本案出具一审判决书,驳回原告中信

银行的诉讼请求。2025年8月10日,中信银行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未进行二审开庭审理。

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经出具承诺函,就发行人对于浙江金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或其他或有事项,承诺实际控制人代替发行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在发行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时由实际控制人补偿发行人的一切损失,故发行人预计不会产生其他财务损失。基于上述,本案一审判决已驳回原告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且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本所认为,上述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

公开渠道查询,并基于确信发行人所作出的确认以及有关陈述和说明是基于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情况。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最近一

期审阅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担保合同,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自身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质押及抵押担保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与中信银行的未决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其自身与银行之间发生的债务提供质押及抵押担保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传媒、广告、互联网(包括公众号、小程序、互联网平台)等业务,是否取得相应资质,经营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传媒、广告业务

7-3-33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传媒业务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等业务。根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一、禁止准入类”第6条规定,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具体内容包括“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

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

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

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725—广告业”,广告业指在报纸、期刊、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通讯设备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媒

介上为客户策划、制作的有偿宣传活动。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智能小家电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不涉及文化传媒及广告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部分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等可能涉及传媒及

广告业务的表述,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控股子公司并未实际开展前述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实际开展文控股子公司涉及的经营范围描述控股子公司实际业务化传媒及广告业务智能小家电产品的研比依科技市场营销策划否

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广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咖啡机产品销售及运悦觉科技否

策划、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即热即冷桌面饮水机卓朗生活否

计、代理等的销售及运营曾通过员工线上直播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销售自有或第三方产

比依跳动告设计、代理;市场营销策否品,目前该公司已停止划开展业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即热即冷桌面饮水机卓朗电器否

计、代理等的销售及运营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未开展传媒及广告业务。

7-3-34(二)发行人是否存在互联网业务

1、发行人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互联网开展业务情况主要如下:

(1)正在使用的自有网站/域名

ICP 备案号 是否涉及公司名是否涉及销是否属于互域名主要功能经营性互称售商品联网平台联网业务

浙 ICP 备 公司介绍、

比依股 nb-biyi.co

11027412号宣传及信息不涉及不涉及不属于

份 m

-1发布

粤 ICP 备 公司介绍、

悦觉科 lumosbari.

2023156278宣传及信息不涉及不涉及不属于

技 com 号-1 发布

注: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下同。

(2)正在使用的微信公众号/服务号、小程序是否涉及销是否属于互公司名称名称类型主要功能售产品联网平台

公司介绍、比依股份比依之家公众号宣传及信息不涉及不属于发布

公司介绍、

比依股份 BIYI 比依 服务号 宣传及信息 不涉及 不属于发布公司内部使比依股份智能比依服务号不涉及不属于用公司内部使比依股份比依饭卡消费服务号不涉及不属于用公司内部使

比依股份 比依 OA 服务号 不涉及 不属于用

公司介绍、

LumosBari 露茉咖 宣传及信息悦觉科技小程序不涉及不属于啡发布;供已购咖啡机用

7-3-35是否涉及销是否属于互

公司名称名称类型主要功能售产品联网平台户登记信息领取咖啡豆

公司介绍、

LumosBari 露茉咖悦觉科技服务号宣传及信息不涉及不属于啡发布

(3) APP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未涉及 APP 相关业务。

(4)第三方店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淘宝、京东、抖音、小红书等主要第三方平台开设第三方店铺的

情况如下:

运营主体店铺名称平台主要功能状态比依旗舰店淘宝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比依电器抖音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

BIYI 比依旗舰店 小红书 销售小家电产品 运营中比依股份比依官方旗舰店京东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浙江比依电器股阿里巴巴销售小家电产品及贴运营中

份有限公司(1688)牌服务露茉官方旗舰店拼多多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露茉京东自营旗京东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舰店露茉旗舰店天猫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悦觉科技露茉旗舰店小红书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广东悦觉科技有得物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限公司

Lumosbari-US 亚马逊 销售小家电产品 运营中露茉微信小店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

brandt咖啡机旗舰 天猫 销售小家电产品 运营中店

Brandt 白朗官方锐依电器京东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旗舰店

Brandt 厨房电器 小红书 销售小家电产品 运营中旗舰店

7-3-36运营主体店铺名称平台主要功能状态

Brandt 锐依厨房 微信小店 销售小家电产品 运营中电器

Brandt 优振利专天猫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优振利科卖店

技 Brandt 厨房电器抖音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旗舰店卓朗官方旗舰店天猫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卓朗京东自营旗京东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舰店卓朗官方旗舰店拼多多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卓朗生活卓朗官方旗舰店抖音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卓朗旗舰店小红书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卓朗旗舰店快手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卓朗厨房小家电卓朗电器天猫销售小家电产品运营中旗舰店

2、发行人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是否取得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包

括:(一)电子邮件;(二)语音信箱;(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四)电子数据交换;(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六)增值传真;(七)互联

网接入服务;(八)互联网信息服务;(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自有网站、公众号、小程序等进行介绍、宣传,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属于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不涉及经营性信息服务,发行人自有网站域名及小程序均已在工信部完成了 ICP 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

7-3-37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

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产品仅需遵守电商平台制定的

平台规则,无需另行取得特殊资质。

3、发行人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1)个人信息收集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但不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服务的情况,主要包括:

(a)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悦觉科技“LumosBari 露茉咖啡”小程序可供在其他

平台已购咖啡机的用户自行登记信息领取咖啡豆,登记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涉及下单地址、收件人姓名/昵称、手机号,用于咖啡豆发货;

(b)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入驻其他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方式提供线上下单服务时,个人消费者在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注册并提供个人信息数据,除获取订单生成后的用户姓名/昵称、手机号码、产品信息以及住址等信息外,不进行其他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存储。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况,收集相关数据系实现互联网销售服务的必要环节,数据范围未超过合理且必要的限度,不存在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相关服务,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服务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反垄断合规情况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反垄发〔2021〕1号,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的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7-3-38如前所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正在运营的网站、公众号、小程序主要为宣

传展示使用,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互联网平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的方式进行线上销售,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仅涉及在上述平台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互联网平台”或“平台经营者”。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年度报告、2025年半年报、最近三年审计

报告及最近一期审阅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以外销收入为主,线上销售非主要销售渠道,占比较低。

根据发行人说明、企业信用报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指南》等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此外,根据企业信用报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开展互联网业务而受到主管部门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已取得必要资质,经营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涉及从事传媒及广告业务,发行人从事互联网业务已取得必要资质,经营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7-3-3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

经办律师:

冯艾

经办律师:

游弋

经办律师:

沈娜年月日

7-3-40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他人租赁的房产

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房产座落 房产面积(M2) 租赁期限 租金(元/月)浙江省余姚市邵南路号西首一楼、西2025.02.011646104.90(不含

12867.90-首二楼、西首至北首三楼税)

2026.01.31

宁波舜邦建筑浙江省余姚市邵南路16号房屋三楼、一2024.12.0146467.15(不含

2装饰工程有限发行人3097.81-楼部分税)

公司2025.11.30

2024.12.1016.938.74(不含

3浙江省余姚市邵南路16号房屋四楼1209.91-

税)

2025.12.09

第一年和第二

年100.82万元/

2023.03.15每年(含税);

4韩妩媚发行人浙江省余姚市邵中路3号5525.41-

第三年105.88

2026.03.14万元/每年(含税)

第一年和第二

2023.03.16年48.60万元/

5胡倩倩发行人浙江省余姚市邵中路3号2692.00-每年(含税);

2026.03.15第三年50.76万

元/每年(含税)

第一年和第二

2021.01.15年162万元/每

6王小玉发行人浙江省余姚市城东开发区邵南路5号9230.00-年(含税);第

2026.01.14

三年至第五年

7-3-41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房产座落 房产面积(M2) 租赁期限 租金(元/月)

170.1万元/每年(含税)宁波市粤湘隆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51号第2栋厂2024.08.01

7物业服务有限发行人3850.00-42350(不含税)

房二楼中间区域

公司2025.07.31

宁波飞智文化2025.01.01浙江省余姚市俞家桥路131号201层A10 88200 元/年(含

8产业发展有限发行人350.00-

室税)

公司2026.12.31带有床和窗帘的三层房间(合计17间)1100宁波隆智企业浙江省余姚市邵司路1号宁波江丰生物2024.03.01元/月/间(含

9管理咨询有限发行人新建厂区3号厂房二层和三层,合计34/-税),不带床和

公司间宿舍2026.12.31窗帘等的二层

房间(合计17间)1000元/月/间(含税)。

第一年19532.7

元/月(含税);

佛山市顺德区2023.09.01第二年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海骏

10海骏达商业管495.00-21250.35元/月

发行人达城1座27层2703之一单元

理投资有限公2026.08.31(含税);第三

司年21250.35元/月(含税)

11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海骏353.002024.03.10第一年

7-3-42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房产座落 房产面积(M2) 租赁期限 租金(元/月)

达城1座27层2703之二单元-10678.25元/月

2027.03.09(含税);第二

年12760.955元/月(含税);

第三年

13929.38元/月(含税)

佛山市顺德区2023.07.01悦觉科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

12盈海投资有限623.00-24920(含税)

技会怡兴路8号盈峰商务中心13楼03区

公司2025.06.30苏州儒商智能

依洛特苏州市吴中区宝南花园栋、、2024.10.011310312

13科技发展有限324.00-41796

智能314、315室

公司2026.10.31青岛卓越麒盛

依洛特 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 2024.10.01 2.94 元 /日 /m2

14房地产开发有195.30-

智能楼27层2702(含税)

限公司2027.09.30

上海江桥亿虹2024.05.06

比依跳上海市嘉定区鹤望路601号2层216-13

15投资发展有限5.00-无偿

动室

公司2026.05.05

2025.04.20

宁波紫竹电子卓朗生

16慈溪市新浦镇心连心路98号1100.00-共计88684元

科技有限公司活

2025.10.19

卓朗生2025.01.01

17陈建高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浪木大厦(26-3)室400.00-120000元/年

2025.12.31

注:

7-3-43序号 出租人 承租人 房产座落 房产面积(M2) 租赁期限 租金(元/月)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表所列第7项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发行人已与该等房屋的所有权人宁波易川塑业有限公

司签署续租合同,租赁期限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表所列第12项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发行人已与出租方签署续租合同,租赁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比依跳动新增一项租赁房产,为向上海桓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位于上海嘉

定江桥奇搜项目1号地1期1号楼1单元401的建筑面积为388.7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1月 31 日。租金为第一年 2.4 元/日/m2;第二年及第三年 2.54 元/日/m2。

7-3-44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已经取得专利证书的主要专利权

序国家/授权公告权利人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日号地区日

1比依股份一种背吹风及顶部带整流的烹饪器具实用新型2024215916880中国2024.07.052025.06.20

2 比依股份 双锅空气炸锅(AFD-4503A-BW) 外观设计 2024307658026 中国 2024.12.03 2025.06.20

3比依股份压粉勺(咖啡粉勺)外观设计2024307657470中国2024.12.032025.06.06

4比依股份一种新型电热管及其烹饪器具实用新型2024217521503中国2024.07.232025.05.30

5比依股份奶起泡设备以及具有该设备的咖啡机实用新型2024214134104中国2024.06.192025.05.30

6比依股份一种用于烹饪器具的新型一体式风叶实用新型2024220200777中国2024.08.192025.05.30

7比依股份一种离心叶轮及其空气炸锅实用新型2024220613731中国2024.08.232025.05.30

8比依股份冷热风循环一体式风叶实用新型2024220210124中国2024.08.192025.05.30

9比依股份一种背吹风及顶部带扫风结构的烹饪器具实用新型2024215026766中国2024.06.272025.05.30

10比依股份咖啡机起泡奶箱外观设计2024307314837中国2024.11.192025.05.30

11比依股份一种离心风叶及其空气炸锅实用新型2024220630525中国2024.08.232025.05.06

12比依股份一种带导向离心叶轮及其空气炸锅实用新型2024221698277中国2024.09.042025.05.06

13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AF-625A-4) 外观设计 2024306361084 中国 2024.10.10 2025.05.06

14 比依股份 空气炸烤箱(AFO-1508A) 外观设计 202430710971X 中国 2024.11.11 2025.05.06

15比依股份胶囊咖啡机酿造腔连杆机构实用新型2024213357656中国2024.06.122025.04.25

16比依股份胶囊咖啡机酿造腔体实用新型2024213376892中国2024.06.122025.04.25

7-3-45序国家/授权公告

权利人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日号地区日

17比依股份喷油炸锅的控制系统发明授权2022116431825中国2022.12.202025.04.11

18比依股份一种全自动咖啡机酿造器压力机构实用新型2024209029644中国2024.04.262025.04.04

19比依股份咖啡机蒸汽控制开关阀装置实用新型2024208534627中国2024.04.232025.04.04

20比依股份空气炸锅的智能化控制方法及装置、空气炸锅发明授权2022106552861中国2022.06.102025.04.04

21比依股份一种驱动置顶的奶泡机实用新型2024207135742中国2024.04.082025.04.04

7-3-46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终止的主要专利权

序国家/授权公告权利人名称类别专利号申请日号地区日

1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AF-J28D) 外观设计 2020306155962 中国 2020.10.16 2021.04.09

2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AF-310) 外观设计 2020306312893 中国 2020.10.22 2021.04.09

3 比依股份 双锅空气炸锅(AFD-4001) 外观设计 2020306303409 中国 2020.10.22 2021.04.09

4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AF-310C) 外观设计 2020306339824 中国 2020.10.23 2021.04.09

5 比依股份 电烤盘(CKSTGR20WT-DM) 外观设计 2020305383622 中国 2020.09.11 2021.02.26

6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AF-305 和 305A) 外观设计 2020305388378 中国 2020.09.11 2021.02.26

7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AF-302) 外观设计 2020305383618 中国 2020.09.11 2021.02.26

7-3-47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转让的主要专利权

国家序授权公告

受让方转让方名称类别专利号/地申请日号日区

1按键式咖啡机精确称重粗细研磨机构实用新型2024212793874中国2024.06.052025.03.21

2 咖啡酿造器下压粉排渣推杆机构 实用新型 202421246957X 中国 2024.06.03 2025.03.21

3咖啡机酿造器压粉酿造冲泡机构实用新型2024212558107中国2024.06.032025.03.21

深圳尚科宁

4家科技有限比依股份一种咖啡豆精准定量研磨机构实用新型2024211903059中国2024.05.282025.02.18

公司

5 咖啡机下豆称重研磨机构 实用新型 202421143045X 中国 2024.05.22 2025.02.11

6全自动咖啡机粗细研磨装置实用新型2024211371362中国2024.05.222025.02.11

7电机导杆式咖啡酿造器的液压腔机构实用新型2024211850386中国2024.05.272025.02.11

7-3-48附件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境内借款合同

序借款金额截至报告期末待借款人贷款银行合同编号借款期限年利率担保方式号(万元)归还金额(万元)

2025.06.26

比依股中国银行股份有一年期

1余姚2025人借01434000.004000.00-无担保

份 限公司余姚分行 LPR-70bp

2026.09.25

2025.02.27

比依股中国银行股份有一年期

2余姚2025人借00386000.006000.00-无担保

份 限公司余姚分行 LPR-80bp

2026.03.25

比依股中国银行股份有2024.07.29一年期

3余姚2024人借01496000.006000.00-无担保

份 限公司余姚分行 LPR-85bp

2025.07.29

比依股招商银行股份有2025.01.23一年期

4 IR2501230000003 3000.00 3000.00 - 无担保

份 限公司宁波分行 LPR-62bp

2025.12.19

2025.06.26

比依股招商银行股份有一年期

5 IR2506259000243 980.00 980.00 - 无担保

份 限公司宁波分行 LPR-80bp

2026.06.25

2025.06.24

比依股招商银行股份有一年期

6 IR2506239000038 990.00 990.00 - 无担保

份 限公司宁波分行 LPR-80bp

2026.06.23

中国农业银行股

比依股2024.07.25一年期

7份有限公司余姚820101202400057124950.004780.00-无担保

份 LPR-85bp

分行2025.07.24中国农业银行股

比依股2024.08.28一年期

8份有限公司余姚820101202400066461500.001500.00-无担保

份 LPR-85bp

分行2025.08.27

7-3-49序借款金额截至报告期末待

借款人贷款银行合同编号借款期限年利率担保方式号(万元)归还金额(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股

比依股2025.06.25一年期

9份有限公司余姚820101202500053415000.005000.00-无担保

份 LPR-80bp

分行2026.05.19.中国农业银行股2025.06.26比依股一年期

10份有限公司余姚820101202500069983500.003500.00-无担保

份 LPR-70bp

分行2026.06.24每笔贷款利率为三年期以内(含)按固定年利

率2.6%执中国农业银行股自首笔贷款行,三年以份有限公司余姚资金的提款比依科农银余比依科技银上五年以内

11分行、中国银行75000.0044383.91日起至2030抵押担保

技团贷款001号(含)按固股份有限公司余年12月28定年利率姚分行日

2.8%执行,

五年期以上(不含)按固定年利率

3.0%执行

7-3-50附件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序号担保人债务人担保权人担保范围担保合同编号担保方式以比依股份享有的浙比依股份在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1宁波银行股(2020)余姚市不动产权

比依股 比 依 股 月 1 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额为 1 亿元的债 06100DY22BL7K0

1份有限公司第002269号、浙(2020)份份务,以及因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用等8余姚支行余姚市不动产权第情形增加的超过最高债权限额部分的费用

0022168号房产作为抵押

比依股份在2021年3月31日至2026年3以比依股份享有的浙宁波银行股月30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额为17000万

比依股 比 依 股 06100DY21BFO4 (2021)余姚市不动产权

2份有限公司元的债务,以及因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

份 份 H6 第 0066353 号房产作为抵余姚支行费用等情形增加的超过最高债权限额部分押的费用比依股份在2025年5月22日至2030年5中国农业银以比依股份享有的浙月21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额为6598万元

比依股比依股行股份有限821006202500040(2020)余姚市不动产权

3的债务,以及因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费

份份公司余姚分77第0022070号房产作为抵用等情形增加的超过最高债权限额部分的行押费用中国银行股担保权人与比依科技签订的《中国银行业农银余比依科技以比依科技享有的浙比依科比依科

4份有限公司协会银团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及其他授信2024银团抵字001(2023)余姚市不动产权

技技

余姚分行、业务的本金等值人民币83310000元及利号第0079926号土地使用权

7-3-51序号担保人债务人担保权人担保范围担保合同编号担保方式

中国农业银息/垫款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作为抵押行股份有限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公司余姚分行

7-3-52附件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签署日序合同金额(万期/合同客户名称供货方销售产品合同类型适用法律

号元)有效期限

1 VESYNC(SINGAPORE)PTE.LTD.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空炸烤箱 框架合同 中国 以订单为准 2023.03.28

2深圳市晨北科技有限公司比依股份空气炸锅、空炸烤箱框架合同中国以订单为准2022.01.01

以订单为

3 DE' LONGHI APPLIANCE s.r.l.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 单笔订单 未明确约定 以订单为准

准中国香港地

4 SEB ASIA LTD.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 框架合同 以订单为准 2024.10.14

区法律以订单为

5 NEWELL 集团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空炸烤箱等 单笔订单 未明确约定 以订单为准

准以订单为

6 SELECT BRANDS Inc 比依股份 油炸锅 单笔订单 未明确约定 以订单为准

7 Versuni Netherlands B.V.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 框架合同 荷兰 以订单为准 2020.01.01

以订单为

8 CHEFMAN 比依股份 空炸烤箱 单笔订单 未明确约定 以订单为准

准以订单为

9 R K WHOLESALE LIMITED 比依股份 油炸锅 单笔订单 未明确约定 以订单为准

准以订单为

10 ASDA STORES LTD 比依股份 空气炸锅 单笔订单 未明确约定 以订单为准

7-3-53附件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

序供货方/承包

采购方采购内容合同类型合同金额(万元)适用法律签署日期/合同期限号方广东兆力电机

1集团股份有限比依股份罩极电机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中国2025.03.28

公司

深圳信扬国际2024.04.01

2经贸股份有限比依股份电源板、控制板等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中国-

公司2027.04.01深圳和而泰小

3家电智能科技比依股份电源板、控制板等单笔订单以订单为准中国以订单为准

有限公司广东瑞德智能

4科技股份有限比依股份电源板、控制板等单笔订单以订单为准中国以订单为准

公司江苏金发科技

5 新材料有限公 比依股份 PET 框架合同 以订单为准 中国 2025.01.01

司科力尔电机集

6团股份有限公比依股份罩极马达等框架合同以订单为准中国2025.03.24

司余姚市春霖塑

7 比依股份 PA6、PPS 框架合同 以订单为准 中国 2025.01.15

业有限公司广东华源兴盛

8进出口有限公比依股份镀铝卷板单笔订单以订单为准中国以订单为准

7-3-54附件九: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采购合同

供应商采购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万元)适用法律号

相公潭路西侧、滨海大道北侧区块工业用房新建项目桩基

1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比依科技6238.81中国

工程

2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比依科技工业用房建设项目(1#2#3#楼及附属房、展示车间)12000.00中国

3余姚市岚山建设有限公司比依科技工业用房建设项目(4#5#楼)14000.00中国

4浙江兆鼎建设有限公司比依科技工业用房建设项目(6#7#8#楼及辅助用房、油性库)19600.00中国

长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新建1号厂房、3号厂房、4号厂房、门卫室、工厂大门、

5泰国富浩达154641896泰铢中国

司工厂内道路、围墙、雨水管道、室外排水系统以及其它宁波市安佐企业管理有限

6发行人劳务每月结算为准中国

公司江西分公司浙江景聚劳务服务有限公

7发行人劳务每月结算为准中国

司宁波璟辰智能装备有限公

8比依科技复合移动机器人智能立体仓库设备1829.20中国

司宁波海天智造机械有限公

9比依科技注塑机2653.70中国

司黄山诺帆科技装备制造有

10比依科技喷涂及清洗设备790.00中国

限公司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

11比依科技冲床980.00中国

司浙江佶福智能科技有限公

12比依科技冲压线智能制造工程600.00中国

司广东利事丰机器人自动化

13 比依科技 家用电器 AI 柔性生产成套设备 856.70 中国

科技有限公司

7-3-55序

供应商采购方采购内容合同金额(万元)适用法律号浙江晨浩智能科技有限公

14比依科技智能供水系统、中央供料系统558.00中国

司广东利事丰机器人自动化

15 比依科技 家用电器 AI 柔性生产成套设备(B 型) 840.00 中国

科技有限公司

16 深圳市基信机械有限公司 比依科技 SN 项目全自动咖啡 AE1000 产线及设备 1530.00 中国

7-3-56附件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证书持有

序号证书编号认证标准认证范围/产品发证日期有效期至人

家用空气炸锅、油炸锅、

1 比依股份 CN05/0117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2015) 煎烤器和咖啡机的设计 2023.11.24 2026.11.23

和制造依洛特智家用真空吸尘器的设计

2 00125Q31829R0S/32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01-2016 / ISO 9001:2015) 2025.03.24 2028.03.23

能开发

3 比依股份 2023010717569327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GB 4706.30-2008 咖啡机 2025.06.10 2028.09.03

4 比依股份 2025190717010632 GB/T 4706.19-2024;GB/T 4706.1-2024 咖啡机 2025.05.13 2030.05.12

5 比依股份 2023010717564707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压力式咖啡机 2025.03.24 2028.08.17

6 比依股份 2025010712750807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空气炸锅 2025.01.17 2030.01.16

7 比依股份 2023010712541917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GB 4706.19-2008 蒸汽空气炸锅 2024.12.25 2028.05.04

8 比依股份 2024010712700834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空气炸锅 2024.09.29 2029.09.28

9 比依股份 2024010712676963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GB 4706.19-2008 蒸汽空气炸锅 2024.08.14 2029.08.13

10 比依股份 2019010712212124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箱(空气炸锅) 2024.05.29 2029.05.28

11 比依股份 2019010712195998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4.05.29 2029.05.28

12 比依股份 2019010712196229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4.05.29 2029.05.28

7-3-57证书持有

序号证书编号认证标准认证范围/产品发证日期有效期至人

13 比依股份 2024010712613897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箱(空气炸锅) 2024.03.25 2029.03.24

14 比依股份 2023010717555128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GB 4706.30-2008 咖啡机 2024.03.21 2028.07.09

15 比依股份 2016010712927726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4.01.31 2029.01.30

16 比依股份 2023010712576238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GB 4706.19-2008 蒸汽空气炸锅 2023.09.27 2028.09.26

17 比依股份 2018010712117909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3.09.04 2028.09.03

18 比依股份 2023010712559200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空气炸锅 2023.07.28 2028.07.27

19 比依股份 2023010712552284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空气炸锅 2023.06.21 2028.06.20

20 比依股份 2023010712520370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3.04.26 2028.01.10

21 比依股份 2017010712946006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3.03.24 2028.03.23

22 比依股份 2022010712515755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2.12.13 2027.12.12

23 比依股份 2021010712392524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2.12.01 2026.05.26

24 比依股份 2022010712503905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2.10.17 2027.10.16

25 比依股份 2022010712496664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2.09.09 2027.09.08

26 比依股份 2021010712405036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2.06.23 2026.07.27

7-3-58证书持有

序号证书编号认证标准认证范围/产品发证日期有效期至人

27 比依股份 2022010712475662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2.06.09 2027.06.08

28 比依股份 2022010712475443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箱(空气炸锅) 2022.06.08 2027.06.07

29 比依股份 2021010712408584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2.05.30 2026.08.03

30 比依股份 2022010712470517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箱(空气炸锅) 2022.05.17 2027.05.16

31 比依股份 2021010712399215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箱(空气炸锅) 2022.05.13 2026.07.01

32 比依股份 2021010712440653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1.12.21 2026.12.21

33 比依股份 2021010712426766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GB 4706.19-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1.10.20 2026.10.20

34 比依股份 2021010712407781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1.08.05 2026.08.05

35 比依股份 2021010712394450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1.06.01 2026.06.01

36 比依股份 2017010712946008 GB 4706.1-2005;GB 4706.14-2008 电烤炉(空气炸锅) 2020.07.21 2025.07.21

37 悦觉科技 2024010713605480 GB 4706.1-2005;GB 4706.30-2008 咖啡研磨机 2024.01.29 2029.01.15

38 悦觉科技 2024010717605415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咖啡机 2025.03.26 2028.08.17

39 悦觉科技 2024010717600200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GB 4706.30-2008 咖啡机 2024.01.04 2028.07.09

40 悦觉科技 2025190717010805 GB/T 4706.19-2024;GB/T 4706.1-2024 咖啡机 2025.06.09 2030.05.29

7-3-59证书持有

序号证书编号认证标准认证范围/产品发证日期有效期至人

41 悦觉科技 2023010717599219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GB 4706.30-2008 咖啡机 2025.06.17 2028.09.03

42 悦觉科技 2025190717010656 GB/T 4706.19-2024;GB/T 4706.1-2024 咖啡机 2025.05.16 2030.05.12

43 悦觉科技 2025010713772750 GB 4706.1-2005;GB 4706.30-2008 咖啡豆研磨机 2025.04.23 2026.11.05

44 锐依电器 2025010717786548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GB 4706.30-2008 咖啡机 2025.06.16 2028.09.03

45 锐依电器 2025190717010327 GB4706.1-2005;GB4706.19-2008 咖啡机 2025.03.20 2030.03.13

46 锐依电器 2025010715764567 GB 4706.1-2005;GB 4706.22-2008;GB 4706.21-2008 微波蒸汽烤箱 2025.03.26 2026.06.11

47 锐依电器 2025010714764562 GB 4706.1-2005;GB 4706.21-2008;GB 4706.19-2008 微波蒸汽烤箱 2025.03.26 2026.10.11

48 锐依电器 2025190713010210 GB4706.30-2008;GB4706.1-2005 磨豆机 2025.02.26 2029.10.21

49 卓朗生活 2025010717781974 GB 4706.1-2005;GB 4706.13-2014;GB 4706.19-2008 卓朗牌制冰速热饮水机 2025.05.26 2030.03.01

50 卓朗生活 2025010717779186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ZoomLand 牌温热饮水机 2025.05.19 2029.10.22

51 卓朗生活 2025010717774006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便携式即热饮水机 2025.04.25 2030.02.05

52 卓朗生活 2023010712587046 GB/T 4706.1-2024;GB/T 4706.14-2024 多士炉 2025.02.19 2028.10.16

53 卓朗生活 2024010717739826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电热水壶 2024.12.19 2029.11.27

54 卓朗生活 2024010717712867 GB 4706.1-2005 ;GB 4706.13-2014;GB 4706.19-2008 卓朗牌冷热饮水机 2024.10.25 2028.07.09

7-3-60证书持有

序号证书编号认证标准认证范围/产品发证日期有效期至人

55 卓朗生活 2021010717400314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便携式即热开水机 2024.10.25 2029.09.28

56 卓朗生活 2024010717670722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电热水壶 2024.08.05 2028.12.06

57 卓朗生活 2024010717668760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电热水壶 2024.08.01 2029.06.27

58 卓朗生活 2019010717243625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便携式即热开水机 2024.06.21 2029.05.22液体加热器(便携式即热

59 卓朗生活 2024010717637819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2024.06.05 2029.05.20开水机)

60 卓朗生活 2024010717627136 GB 4706.1-2005;GB 4706.13-2014;GB 4706.19-2008 卓朗牌制冷速热饮水机 2024.05.11 2029.02.01

61 卓朗生活 2023010717580279 GB 4706.1-2005;GB 4706.13-2014;GB 4706.19-2008 冷热型反渗透净饮机 2023.10.20 2026.09.14

62 卓朗生活 2023190717012079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便携式电热水杯 2023.10.19 2028.10.18

63 卓朗生活 2023010717578438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KETTLE 2023.10.12 2026.03.19

64 卓朗生活 2023010717537174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即热饮水机 2023.04.17 2027.09.19

65 卓朗生活 2023010717568308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电热水壶 2023.08.31 2028.08.23

66 卓朗生活 2023010717560973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智能开水机 2023.07.31 2028.01.17

67 卓朗生活 2023010717550675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电热水壶 2023.06.14 2027.11.30

68 卓朗生活 2023010717520651 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 电热水壶 2023.01.12 2027.12.14

7-3-61证书持有

序号证书编号认证标准认证范围/产品发证日期有效期至人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表所列第36项认证已到期,根据发行人说明,该等认证产品已不再继续生产销售,该等认证证书到期后不再办理续期或换证。

7-3-62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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