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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依股份: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ZHEJIANGYANGMING LAWFIRM)浙江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楼315400

电话:0574-62724297传真:0574-62719499

http://www. yangminglf.com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并发布了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下午13点30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88号公司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持股数共计

122256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047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3名,代表股份共计118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29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关于修订公司若干治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无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也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另外,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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