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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0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楼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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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5元(含税)。截至2024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0305652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11332700股,以101923255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356731392.5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7.19%。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不派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可参与利

润分配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5年6月26日,公司对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未解锁的149000股限制性股票完成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030565250股变为1030416250股。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

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22.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1332700股。

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自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导致可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情况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公司以公告披露日总股本1030416250股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182339)中的 11332700 股后的

总股本1019083550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56679242.50元(含税),

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为57.18%,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内容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5元(含税)。截至2024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0305652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的11332700股,以1019232550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股利356731392.50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57.19%。最终实际分配总额以实际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时有权参与本次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准计算。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不派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3、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可参与利

润分配的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度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自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导致可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上述公司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情况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公司以公告披露日总股本1030416250股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182339)中的 11332700 股后的

总股本1019083550股为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56679242.50元(含税),

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

为57.18%,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3041625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 A 股股份合计 11332700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1019083550股。

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公司本次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019083550*0.35)

÷1030416250=0.3462元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62元。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日期为2025年6月30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年6月2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2.54元/股。公司以12.54元/股的价格,按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具体测算如下: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其中,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54-0.35)÷(1+0)=12.19元/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019083550*0.35)÷1030416250=0.3462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2.54-0.3462)÷(1+0)=12.1938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2.19—12.1938|÷12.19≈0.0003因此,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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