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协助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董事会可以要求战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检查、分析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情况;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的分析和评价;
(三)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战略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管理中心进行初审形成项目审批表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洽谈重大投融资的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情况上报战略管理中心;
(四)由战略管理中心进行评审形成项目审批表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管理中心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对外投资等事项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出席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决议上签名;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