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断完善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便于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目前和未来的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和发展目标、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合理和完善的回报规划和机制。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相关
条款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若公司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现金分红的分配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确定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需经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相关机制
(一)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以对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