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222公司简称:济民健康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不适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济民堂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聚
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聚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济民博鳌国际医院有限公司、鄂州二医
院有限公司、LINEAR CHEMICALS S.L、鄂州一展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100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100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发展战略、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
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等。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结合公司内部管理需求和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将资金管理业务、投资业务、销售业务、内部监督、采购业务等模块作为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
在重大遗漏
□是√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否7.其他说明事项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潜在错错报≥利润总额5%或500利润总额2%或人民币200错报<利润总额2%或人民
报万元万元≤错报<利润总额5%币200万元或500万元
资产总额潜在错错报≥资产总额1%或1000资产总额0.5%或人民币错报<资产总额0.5%或人
报万元500万元≤错报<资产总额民币500万元
1%或1000万元
说明: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 以下情形至少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A、该缺陷涉及高级管
理人员舞弊;B、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C、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 公司规定,涉及以下领域的内控缺陷至少应该认定为重要缺陷:A、当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未能识别该错报;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一般缺陷除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
说明:
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下
--500万元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重大缺陷或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公司
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媒
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重要缺陷或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一般缺陷或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说明:
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1.3.一般缺陷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否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否
2.3.一般缺陷
2025年6月1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创业发展基金的议案》,
公司与长江云河(湖北)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湖北创投”)等联合采用增资的方式
对湖北长河智能科技创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河智能”)投资,其中,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长河智能并认购长河智能新增合伙份额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完成上述投资后,对长河智能进行的投后跟踪及监督管理不够充分,且合伙企业未能实现预期目标。
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一方面,公司积极与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河湖北创投沟通,以维护公司权益,经多次沟通协商,公司与长河湖北创投达成了退出上述合伙企业的方案,并已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另一方面,公司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重要投资项目采取财务、公章共管等方式,以确保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不适用
结合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及日常内控监督检查情况,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设计与运行方面存在重要缺陷、重大缺陷。针对发货审批等个别内控流程存在的一般缺陷,公司已专项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包括:(1)修订并完善印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印章专人保管、使用审批、登记留痕及定期检查制度;(2)优化销售业务内部控制流程,强化销售合同审批、客户资质审核、订单真实性核查及对账管理;(3)加强关键岗位权限管控,完善不相容岗位分离,强化业务全流程复核与监督;(4)开展内部控制培训与警示教育,提升员工合规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全部整改工作均已落实完毕并有效运行。后续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治理管控与合规运营水平。
针对原副总裁何清红私刻印章涉嫌违法犯罪事项,公司已于2025年3月24日向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报案,并于2025年3月26日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相关事项已于2025年3月27日对外披露(公告编号:2025-005)。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聘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该事项于2025年3月29日完成公告披露(公告编号:2025-007)。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已于2025年12月19日出具刑事判决书【(2025)浙1003刑初647号】,判决被告人何清红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事件处置期间,公司全程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多方沟通,通过多元化方式妥善协调化解与涉案经销商的相关分歧,最大限度降低本次事件对公司的不良影响,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整体运行情况正常,但受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影响,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例如,投后跟踪和监督管理等个别内部控制流程存在一般缺陷。针对该事项,对以下事项进行改进:1、公司积极与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河湖北创投沟通,全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经多次协商,双方已就退出该合伙企业事项达成一致方案。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全额收回全部投资本金。2、公司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对重要投资项目采取财务、公章共管等方式,以确保公司对外投资的安全。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徐赞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