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济民健康: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a)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b)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c)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

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该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由出席会议董事签

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三十六条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相关

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临时报告初

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相关部门发布后应及时将发布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信息披露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第五章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

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三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业务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六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九条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

失误而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实施。本制度后续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六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