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辞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四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及时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移交程序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十条如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工作内容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对离职人员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时就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制定离职后的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方案和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他对公司负有的义务的持续
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的公司股份在任期间和离任之后,均应
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
对持股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的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根据届时实际案情具体不限于以下的全部或几种:
(1)直接损失;
(2)预期利益损失;
(3)合理维权费用;
(4)其他需追偿的损失或费用。
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司将向有权管辖的侦察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直接举报。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民事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上位规范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