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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对外投资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新凤鸣 --%

股票代码:603225股票简称:新凤鸣公告编号:2025-057

转债代码:113623转债简称:凤21转债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披露了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对外投资公告补充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目的本次投资旨在提升独山能源原材料供应链的自主保障能力。后续将会通过对设施进行专业化升级改造,扩大码头吞吐量,优化物流效率,为集团 PTA业务的原材料供应提供稳定、高效的运输通道,进一步强化产业链协同优势。基于此,公司全资孙公司独山能源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7008.00万元,通过受让金联港务原股东中航物流股权的方式取得金联港务36%的股权。

本次受让价格综合考虑了评估报告以及根据受让一次性报价的规则,最终公司以人民币7008.00万元的报价竞标取得金联港务36%股权。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公司名称:中国航油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877221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55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华

注册资本:1466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4-11-08

营业期限:2004-11-08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水路货运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凭许可证经营),仓储(除危险品),企业投资管理,油品、航运

1领域的信息咨询与四技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国内贸易(国家专项审批除外)。

主要股东: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中航物流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其他失信情况。

三、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本次交易的定价参考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而定。

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论取资产基础法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31日

重要评估假设:

1、被评估单位目前及未来的管理层合法合规、勤勉尽职地履行其经营管理职能,不会出现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或损害股东利益情形,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2、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后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在重要性方面保持一致。

3、本次评估假设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到期后,被评估单位能按租赁合同的约定

条件获得续签继续使用,或届时能以市场租金价格水平获取类似条件和规模的经营场所。

4、本次评估假设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已签署的合同及协议能够按约履行。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得出浙江金联港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12121.72万元,采用收益法得出浙江金联港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7000.00万元。

由于浙江金联港务有限公司属于重资产企业,主要资产为海域使用权、码头及码头设备,该块资产占总资产比重约为90%,且公司于2023年5月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试运营,目前仅经营对二甲苯(PX)、乙二醇(MEG)的接卸,前期各项成本费用较高同时受周边主营品种重叠的5个码头市场竞争压力冲击,2026年预计开始接卸轻质循环油、燃料油/柴油业务,经营期内波动较大,尚需一定时间才能进入稳定期,收益法无法反映企业实际价值。因此,我们认为,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

2更能反映浙江金联港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真实价值。基于上述理由,本次采

用资产基础法得出的评估结论作为委估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

浙江金联港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21217240.65元。

五、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要主体

标的公司:浙江金联港务有限公司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航油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

(二)投资金额

乙方以人民币7008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36%股权。

(三)转让款的支付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四)产权转让标的

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36%股权

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股份)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

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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