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菲林格尔: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30 查看全文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JINAN H O NG K O N G PARIS MADRID SILICON VALLEY

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7层邮编:200041

27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2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

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下午2:00起在上海市奉贤区林

海公路7001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

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266895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77%。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2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

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8953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2、审议《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周逢满

表决结果:同意16367585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61.3258%,获得当选。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何佳玥官璐娜年月日

5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