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事务所
关于新疆雪峰科份有限公司
⒛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撬窜毽恒£邋馨求齑》肄蜂蓼貉鞲
移惫豳仓姆瑟 廴蛰絷 露ffi心畲 苜各扩¤镧饵 ;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33号城建大厦17楼
电话 :Og91-媚 67912传真 :Og91叫 GG⒛20邮 编 :83OO63北京德恒 (乌鲁木齐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冫股份有限公司
⒛⒛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⒛26德乌法意字2083号
致: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德恒(乌鲁本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雪峰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雪莲、庞迪(以下
“”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⒛26年4月9日召开的⒛乃年年度股东会(以下
“”“”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己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
协吩虹%(
毯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作其他任何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⒛26年3月18日召开第五属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⒛冗年3月⒛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sse。 ∞m。 cn)刊登了《新疆雪峰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⒛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己达到二十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⒛26年4月1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前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并充分、完整的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⒛26年4月9日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头屯河区)阿里山街500号新疆雪峰科技集团研发中心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汜嗷彳也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⒛冗 年 4月 9日 9∶ 15J∶乃 9∶ 30-11∶ 3O13∶ OO-15∶OO: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⒛26年 4月 9日 上午 ⒐15至下午 15∶ OO。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张大松主持会议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
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M5名 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碉3倜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娟.∝7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诀权的股份数为39954425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8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338名代表股份 ”%O⒛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⒛%年4月1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
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2Ⅱ6年4月1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全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丨侈!氵i:)1::∶ i∶ ~~ 骊北京德恒 (乌鲁木齐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仵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⒆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翎2566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8%;反对 892犭4股 占 0.18Os%;弃 权 冗4OO股 占 0.OO54%。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凼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翎25564⒁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7%;反对 898“4股 占 0.1821%;弃 权 ⒛900股 占 0O0Ω%。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⒛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2563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32%;反对 892254股 占 0.1808%;弃权 29硐0股 占 0OOω%。 该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四:《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⒛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泗嗾徊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匆28053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2%;反对 甾2354股 占 0.1321%;弃权 ”500股 占 0.OO5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372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阢.2951%;反对6523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47硐%;弃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3Og%。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五 : 《新疆雪峰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zO26年度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们2806们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衄 dO/0;反对 “9654股 占 0.1316%;弃 权 ⒛100股 占 0。 OO6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238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阢。30鲳%;反对“965茌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钙14%;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⒛4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5 咖噬1 '?∶汩 丨li孓:t!!:》北京德恒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汹畦枷)律师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份有限公司⒛乃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北京德恒
负责人:
经办律师:张雪莲
经办律师:庞迪
⒛26年4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