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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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2026德乌法意字4v4l号
致: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雪莲、庞迪(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十五日,公司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前述公告的《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会议通知》载明,两项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公司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对上述单独计票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的第二项议案《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对该事项及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予以告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9日16:0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500号新疆雪峰科技集团研发中心10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925,9:30-11:30,13: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9日9:15-15:00。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田勇主持会议,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3,280,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082,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11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217名,代表股份10,198,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6%。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268,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1%。
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6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2026年6月22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全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73,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反对3,428,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34%;弃权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23%;反对3,428,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14%;弃权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6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710,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71%;反对3,44,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73%;弃权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75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777%;反对3445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560%;弃权6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德恒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文
经办律师:
张雪莲
经办律师:
庞迪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