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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10 查看全文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56楼

GUANTAOLAW FIRM邮编:518048

GUANTAOLAW FIRM56/Floor,Tower 1,Excellenet Century Center,Tel:8675525980899 Fax:8675525980259Jintian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48,E-mail:guantaosz@guantao.comP.R.ChinaJintian Road,Futian District,Shenzhen 518048,http://www.guantao.comP.R.China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8464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景(“《共公公》,址商王)《共后公国味共号人常中》融业共(“会¥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12月9日14: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C座19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绍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

2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名,代表股份595,298,4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262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7,462,230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36,232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受疫情影响,部分董事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3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关于制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景旺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罗增进

单位负责人:20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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