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ESG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1-2名。
第八条 委员会下设 ESG执行小组,为公司 ESG战略和决策的执行提供支持。
ESG执行小组由本公司多个与 ESG相关的内部部门联合组成,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ESG执行小组在组长带领下统筹协调各业务模块工作,并向委员会汇报 ESG方面的各项事务,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为各业务模块提供工作指导。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制订并定期审阅公司 ESG管理方针、战略及架构,确保其符合公司需要及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
(三)审核 ESG 执行小组制定的公司 ESG 目标,监督目标的执行并追踪目标实现的进度;
(四)识别并评估公司 ESG风险和机遇及其对公司业务的实质性影响,对涉及公司的实质性议题进行识别和排序;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审阅公司年度 ESG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信息,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批准;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针对 ESG 管理事宜,ESG 执行小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信
息收集、资料整理、建议方案及 ESG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委员会根据 ESG执行小组提供的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 ESG执行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按需召开。会议可采取现场
方式或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ESG 执行小组组长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