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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30 查看全文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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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2343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景旺电子”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草案)》”)、《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就公司回购注销2018年、2019年部分

限制性股票(以下合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景旺

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景旺电子的如下保证:即景旺电子

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景旺电子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景旺电子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景旺电子作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景旺电子实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景旺电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一)关于实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2018年9月17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

2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19年12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2018、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1、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如下: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存在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符合当期解锁的情形及原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形,公司需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累计

4110482股。其中,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46400股,回购价格为13.67元/股;回购注销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703492股,回购价格为15.24元/股;回购注销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760590股,回购价格为16.36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10482股。

2、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同意: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存在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符合当期解锁的情形及原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形,公司需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累计

3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110482股。其中,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646400股,回购价格为13.67元/股;回购注销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703492股,回购价格为15.24元/股;回购注销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760590股,回购价格为16.36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110482股。

3、2022年4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

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存在2021年业绩不满足解禁条件、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形,公司拟对触发回购情形的411048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审议合法、合规,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依据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4110482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景旺电子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存在公司2021年度业绩不符合当期解锁的情形及原激励

4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对象离职的情形,公司需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的授权、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110482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资金来源

根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2018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67元/股;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5.24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36元/股。本次回购限

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均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成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股份性质变动前股本本次回购注销数量变动后股本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800572-4110482569009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418720550841872055

合计851672627-4110482847562145

注:以上股本变动仅为预测数据,不包括因景20转债转股造成的股本增加情况,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为准。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201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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