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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包括应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发行人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

关人士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估并核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支援发行人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

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委员会按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可采取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举行。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1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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