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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SZ000032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景旺电子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5月20日14:0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源三路158号景旺电子大厦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绍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6787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03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04011786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776176股。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

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662352599.97371005000.0160639370.0103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662092599.97331007000.0160663370.0107

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662352599.9737957000.0152687370.0111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662712599.9743953000.0152655370.0105

5.《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665386299.9786955000.0152386000.0062

6.《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666076299.9797933000.0148339000.00557.《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330697799.444634341850.5479468000.0075

8.《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5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62344467799.466632947850.5256485000.0078

上述第6、7、8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序号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公司2024

5年度利润分3919163299.6590955000.2428386000.0982配预案》《关于审议公司<未来

三年(2025

6年~2027年)3919853299.6765933000.2372339000.0863

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5年度向

银行申请综

7合授信暨为3584474791.148334341858.7326468000.1191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开展

8资产池业务3598244791.498432947858.3781485000.1235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景旺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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