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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贺强)(已离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贺强)(已离任)

本人作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认真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独立的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较好发挥了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及能力,也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具体情况如下:

贺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年出生,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名誉所长、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国元期货有限公司、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曾任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原北京市政府参事,第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9年6月至2025年8月,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1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进行年度自查,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2025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公司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会议、2次临时股东大会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2025年出席/列席会议次数

董事会董事会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次年度股东大会次亲自出席委托出席

董事会次数缺席(次)数数(次)(次)

82180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就公司相关事项开展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会议,恪尽职守,履行相关职责,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召开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届数专门委员会

(次)(次)(次)(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300

第四届提名委员会3300

本人任职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3次会议,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履职情况、薪酬事项进行讨论与评价,并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条件成就情况进行核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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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行工作,其薪酬情况符合公司薪酬有关规定。

本人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3次会议,作为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2024年度公司在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审核与监督,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的新一届董事的任职资格与能力进行了审查与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5年3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3、2025年7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本人对《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同意将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日常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积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

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关注公司在媒体、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每次召开相关会议前,公司积极配合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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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提供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出谋划策,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及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参加了公司召开的3次股东大会和2024年度暨2025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进行当面沟通,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并主动关注监管部门、资本市场、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在履行职责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为公司治理与经营发展提出建议,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仔细审阅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4年年度报告,在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审阅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负责人、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关注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本人高度重视履职能力提升,主动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文件,积极参加有关提高独立董事履职水平的培训,主动了解和及时掌握上市公司的运作体系和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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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充分的条件和支持,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指导性意见,对增强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性和决策有效性有极强的促进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本人核查了相关资料后,经过审慎分析,本人认为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需,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定价参考市场价格,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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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经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各个业务环节内控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人任职期内,公司未出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经过核查相关资料及实地走访公司管理层,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同时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为了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人对被提名的董事任职资格与能力进行了核查,本人认为被提名的董事未出现法律法规要求的不能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具备担任董事的资格与能力,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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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本人任职期内,作为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参与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审核工作。本人认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能够勤勉尽责、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了公司的稳定、可持续发展;202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九)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调整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及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前述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行权价格调整和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均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人核查了相关资料后,经过审慎分析,认为公司2025年度所有担保均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日常经营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被担保人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担保风险较小,风险可控。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人任职期内,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规定,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费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十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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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到的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要求。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人核查了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经过全面细致的分析,认为:

1、公司编制的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能够体现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系根据实际业务发

展和营运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人对上述三个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二)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业绩与战略需要,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利润分派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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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对此,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十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及股东报告期内存在违反或者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四)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本人任职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总体评价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勉诚信,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为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协助支持。

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过程中,得到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独立董事:贺强

2026年3月27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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