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⒛22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⒛22年度向中国进出口银行
浙江省分行增加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发展公司
经营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高效、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上述议案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该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增加2022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二、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⒛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⒛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切实可行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修订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预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zO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修订稿)》。根据股东大会就公司⒛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杨之曙骆铭民
;a;2+ 6 nlo a(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张福利杨之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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