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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翔药业:奥翔药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2(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3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执行。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4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5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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