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晋平、孙骏飞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联系方式:0551-6220794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3年
12月31日。国元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内蒙新华进
行2023年度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督导内容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1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作计划。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保荐机构与公司已签署保荐协议并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2于该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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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现场办公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按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4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的违法违规情况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序号督导内容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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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大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证券交易所报告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已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6管理人员遵守上市公司各项规范运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作规则及相关承诺。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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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保证相关制度的有效执行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已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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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较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为有效的执行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9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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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予更正或补充,需向上海证券交易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所报告的事项。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已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在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不
11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
予更正或补充,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所报告的事项。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12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监管措施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
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形。
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序号督导内容工作情况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现违背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承诺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当披露未披露的重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不
14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
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15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情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保荐机构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
16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质量。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内,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
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
17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出现该等情况。
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
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序号督导内容工作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上市公司对募集金进行了专户存
18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募集资金
承诺事项投资项目变更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对内蒙新华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国元证券认为内蒙新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内蒙新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郭晋平孙骏飞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