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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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办法,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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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借助互联网(e互动)等便捷方式,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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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会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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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依据法律法规并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
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微博、微信等网络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面对面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必要时可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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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原则上应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收到后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
第十条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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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职
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
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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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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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
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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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办法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六章 上证e互动平台管理
第二十条 本章所指“上证e互动平台”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具体网址为:http://sns.sseinfo.com.
第二十一条 上证e互动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投资者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在上证e互动
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回复内容应该真实、准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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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
对涉及市场热点或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回复内容需要基于公司己公开披露的信息,客观、严谨,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运营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上证e互动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上证e互动平台信息发布和投资者问题回
复的归口管理部门。证券投资部负责收集投资者提问,拟定回复内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对外发布投资者问题回复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派专人对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或回复
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核。
(三)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证券投资部完成问题回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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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调研承诺书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机构)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机构)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机构)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机构)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
12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机构)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机构)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
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