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20号
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内蒙新华,A股证券代码:603230;
车向荣,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瑞平,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
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
38.5万元尾款用募集资金进行置换,但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公司违规进行募集资金置换,导致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
1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导致相关信息
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相关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7.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6.3.12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车向荣作为财务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瑞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车向
荣、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瑞平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2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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