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
会批准任命的全体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1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其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
产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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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薪酬构成及标准
第六条公司依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难度、所承担责任与经营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薪酬标准。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八条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职工代表董事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职工代表董事
外的其他职务确定,并依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相关办法进行考核发放,不因其担任职工代表董事额外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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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薪酬支付及调整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及其他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依据相应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实行递延支付制度,绩效年薪在未核定前按月预发不超过上年度对应绩效年薪的30%,剩余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效评价完成后清算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年薪、绩效奖金中
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税务或费用。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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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七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5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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