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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新华: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3230证券简称:内蒙新华公告编号:2025-052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将某工程5万元保证金及与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38.5万元尾款用

募集资金进行置换。前述款项不属于可置换的自筹资金,导致募集资金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将募投项目“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时,少转后续支出2595万元,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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