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保荐人上市公司简称索宝蛋白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庞家兴、祁俊伟上市公司代码603231报告年度2025年度报告日期2026年4月24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4786.4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904.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58.5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45.57万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宝蛋白”)的保荐人,负责对索宝蛋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12月
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目前,索宝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吴证券现出具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
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人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庞家兴、祁俊伟
电话(0512)6293816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31
注册资本19145.9105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12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刘季善实际控制人刘季善联系人房吉国
联系电话(0574)8680666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12月4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2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四、保荐工作概述
东吴证券作为索宝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指定庞家兴、祁俊伟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索宝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上述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变更部分首发募投项目实施
期限、变更部分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取消前)、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
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并对公司董事、监事(取消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东吴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相应的工作计划。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东吴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利义务。
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东吴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回访、现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作。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
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经核查,2025年索宝蛋白在持续督导期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人公开发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经核查,2025年度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违背承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诺等事项。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在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督导公司及、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其董事、监事(取消前)、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项承诺。
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督导索宝蛋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司各项治理制度。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督导索宝蛋白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司各项内控制度。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部分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不
11、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情况。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2025年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
制人、董事、监事(取消前)、高级管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理人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2025年度,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社交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经核查,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相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关情况。
(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东吴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
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
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19已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事、监事(取消前)、高级管理人员利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制度定期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明细账
20、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持续关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
实施等承诺事项。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调查。
2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人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索宝蛋白进行了持续督
导期间的现场检查,查阅、收集了有关资料,与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公司督导期的经营状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进行了逐项检查。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索宝蛋白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持续督导,对索宝蛋白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及时审阅,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取消前)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报告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完整,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2025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序号事项处理情况
1、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期限,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决定对“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6年12月;
募投项目变更2、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情况和项目市和延期情况场环境基础上,公司将原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原项目”)“5000吨大豆颗粒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为“万得福工业园高端大豆分离蛋白生产线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山东万得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盈利水平,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其他重大事项无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尽职推荐阶段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索宝蛋白及时通知本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人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取消前)、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索宝蛋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索宝蛋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人督导索宝蛋白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取消前)和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索宝蛋白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索宝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索宝蛋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索宝蛋白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庞家兴祁俊伟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