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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宝蛋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宁波索

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索宝蛋白”或“公司”)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索宝蛋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12月

15 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786.48 万股,发行价格

为每股人民币21.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904.1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58.5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945.57万元。

以上募集资金于2023年12月8日全部到位,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701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1根据《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拟投入募集资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总额金

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

111981.7511981.75

设项目

5000吨大豆颗粒蛋白生产线建设

211976.5111976.51

项目

3 75T 中温中压高效煤粉锅炉项目 22063.00 14500.00

4补充流动资金17000.0017000.00

合计63021.2655458.26

三、延期募投项目的情况

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经审慎分析和认真研究,为了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决定对“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6年12月。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调整后达到预定序号项目名称用状态日期可使用状态日期

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

12025年6月2026年12月

生产线建设项目

1、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施工相关工作,由于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多的因素影响,公司为适应这些变化,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采取了审慎投资策略,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并逐步进行项目布局,导致该募投项目进度减缓。因此,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的关键要素不变的情况下,将“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2026年12月。

2、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

2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

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既定市场战略。后期公司将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强化公司战略规划与募投项目的协调性,结合自身业务布局方向,积极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统筹设备、人员及其他资源上所需的募集资金投入,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1、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3万吨大豆组织拉丝蛋白生产线建设项目”在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

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的情况下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6年12月,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保荐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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