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5年 5月 16日 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沐川路 58弄 1-7号 G6
0商用密码产业基地 A2楼召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格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定召集,于2025年4月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14:00在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沐川路58弄1-7号
G60商用密码产业基地 A2楼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文山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617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
694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496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22%。2、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20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6109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95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1979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61%;反对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3354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
7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207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0%;反对8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326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86201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00%;反对8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2%;弃权3332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48%。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86199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1%;反对401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36%;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189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63%;反对4085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7%;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183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99%;反对4085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01%;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09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7%;反对8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2%;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
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503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0%;反对8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95%;弃权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5%。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7725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35%;反对8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423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7%。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杨文山、陆海天、任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179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50%;反对8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88%;弃权3423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62%。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515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30%;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
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5096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53%;反对8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7%;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422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1%;反对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7%;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
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989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5%;反对8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9%;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