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
科学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了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根据现实的经营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平衡公司短期利益和长期发展,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时间间隔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四)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定期报告公布前,
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于公司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2、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修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的利
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
3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本规划的生效与解释等事项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