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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8 查看全文

大参林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69号

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大参林,A 股证券代码:603233;

柯云峰,时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柯国强,时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润世,时任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柯云峰、柯国强、梁润世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9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及2024年3月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

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收

到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2023年8月11日印),对茂名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刑事拘留的《拘

1留通知书》(2023年8月21日印),其本人于即日起受到刑事拘留处置;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23年10月12日印),以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目前尚在一审判决审理中。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迟至2024年

3月2日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上市公司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实际控制人涉嫌犯

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及进展,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柯云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柯国强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柯云峰、总经理

柯国强、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2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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