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稳定、持续
的利润分配及决策机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适用法律”)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并结合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的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将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等相关方的意见。
在公司保持盈利及长期经营和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
三、本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机制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监管部门修改分红政策的相关法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根据股东分红回报制定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无需另行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在相关议案中充分说明变更调整理由,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4.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适用法
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2利润分配的周期: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3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4.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目前发展阶段、自身盈
利水平拟定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5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4.6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五、本规划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5.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等相关方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2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3公司应严格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附则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订的,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