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则中
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
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提供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的责任人应确保信息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