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天新药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议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1-法律意见书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2-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2026年4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下同)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并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在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

工业六路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许江南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5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84239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435170280股,下同)的80.066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0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77344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91%。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根据适用法律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609720股,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交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与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相关的公告。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适用法律及《公-4-法律意见书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议案),也未发生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976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7%;反对8557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9%;弃权5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945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8235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8%;弃权403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745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53%;反对8235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79%;弃权403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8%。

-5-法律意见书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861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8%;反对8638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84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661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613%;反对8638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46%;弃权84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835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91%;反对8727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2%;弃权21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635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16%;反对8727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24%;弃权21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132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4%;反对9079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弃权372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932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065%;反对9079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03%;弃权372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6-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2%。

(六)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规模、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52964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4%;反对8559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0%;弃权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764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397%;反对8559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45%;弃权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7633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69%;反对8706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98%;弃权64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关联股东许江南、许晶、王光天、天台县厚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台县厚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台县厚泰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613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48%;反对8706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64%;弃权64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八)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477622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47%;反对8721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29%;弃权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关联股东许江南、许晶、王光天、天台县厚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台县厚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台县厚泰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代表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602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64%;反对8721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8%;弃权6000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无特别决议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赵靖张利敏

经办律师:

孙晨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