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工作,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公司的董事;
(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的原则为: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参考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管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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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一节董事薪酬
第六条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独立董事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领取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享有津贴,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节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九条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为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相应职位履行工作职责所得的基本薪酬。
第十条年度绩效奖金: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及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挂钩。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本制度中薪酬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依法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中独立董事固定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薪酬及高级管
理人员基本薪酬均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奖金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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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有效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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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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