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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远通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25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4日15时00分在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

1016 号科技绿洲 3 期(B区)5 号楼)1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

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

7月24日至2025年7月24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414055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1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847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292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2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3521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839386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15771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弃权:44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15019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反对:15771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弃权:44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0184668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1%;反对:13914991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弃权:40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9621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5%;

反对:13914991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2%;弃权:40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3、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018504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1%;反对:139143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弃权:412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43965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

反对:1391431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2%;弃权:412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4、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017874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1%;反对:139209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4%;弃权:40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902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2%;

反对:1392091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5%;弃权:40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5、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70173045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0%;反对:13921814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5%;弃权:457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38459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

反对:1392181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6%;弃权:45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6、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83904923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221736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弃权:139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811647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

反对:22173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弃权:

13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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