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
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释义
在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公司、移远通信指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指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计《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指划》权激励计划》移远通信根据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和行权数本次调整指量的相关事项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指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元指人民币元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调整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移远通信”)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聘用协议》,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2(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本所律师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相关事项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行权、调整股票期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3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3、2023年7月7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23年7月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5、2023年7月19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载明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3年7月8日通过张榜方式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不少于10天,从2023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17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2023年7月24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23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48、2023年7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313名调整为312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93.7万份调整为791.58万份。关于本次授予相关事项,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3年7月24日,向31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股票期权7915800份,行权价格为54.84元股。
9、2023年7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授予数量的调整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载明,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4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遵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和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11、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513、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14、2026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行权、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15、2026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6、2026年6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17、2026年6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的议案》。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议案》。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元(含税)。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87823419股,以此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09372899.22元(含税)。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287823419股,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
6为402952787股。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1、行权价格调整:
(1)派息:P=P0–V
(2)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P0÷(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2、数量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上述规定,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行权数量需调整。
行权价格调整:调整后的行权价格=(53.50-0.38)÷(1+0.4)=37.94元/股。
数量调整: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总数=5219340×(1+0.4)=7307076份,其中,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4132968份。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
行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行权价格由53.50元/股调整为37.94元/股。行权数量由5219340调整为7307076份,其中,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为4132968份。
7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原因和依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安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和依据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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