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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二〇二六年四月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本保荐人”)接受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浙江仙通”)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本保荐人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1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指派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莫凯和任成。

保荐代表人莫凯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保荐代表人。201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21年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参与的已成功发行项目:TCL 科技 2022 年非公开发行;另外主持或参与 TCL 科技 2025 年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必易微 IPO、TCL 中环 2021 年非公开发行、富满微 2020 年非

公开发行、硕贝德2020年非公开发行、中信特钢2019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

没有曾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被采取监管措施、被行政处罚的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已申报项目。

保荐代表人任成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保荐代表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20年注册登记成为保荐代表人。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参与的已成功发行项目:必易微 IPO、TCL 科技 2022 年非公开发行;另外

主持或参与 TCL 科技 202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明阳电气 IPO、TCL 中环 2021年非公开发行、富满微 2020 年非公开发行、硕贝德 2020 年非公开发行、TCL

科技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等。没有曾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被采取监管措施、被行政处罚的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签字的已申报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为朱逸轩。

项目协办人朱逸轩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具有5年投行工作经验,参与的项目包括 TCL 科技 2025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TCL 科技 2022 年非公开发行、必

易微 IPO、领图电测新三板挂牌等。

3-1-2(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为:

王珏、王文星、詹珀、陈诚、史佳欣。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发行人名称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注册时间1996年11月25日联系人项青锋

联系电话0576-87684158

传真0576-87684299

车辆、飞机、轮船、家用电器等密封件、装饰件、汽车零部件

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业务范围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的最新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限售条件股份--

无限售条件股27072.00100.00

总股本27072.00100.00

(三)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

1台州五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8036340029.69

2李起富(注)5751000021.24

3金桂云192375007.11

4邵学军101250003.74

5崔一鸣26900000.99

3-1-3持股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

(%)

6陈根宝17600000.65

7朱霞13281000.49

8袁鸳11672000.43

9吕辉军8824000.33

10徐李红8594000.32

合计17592300064.99

注:2022年10月26日,李起富、金桂云、邵学军出具承诺,在持有浙江仙通股票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谋求浙江仙通的控制权,不会影响台州五城控股股东地位。

(四)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首发前最近一期末(2016年6

33565.47月30日)净资产额(万元)

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44638.80

合计44638.80

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万元)86630.40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2025

133566.06年12月31日)净资产额(万元)

(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资产总额180245.63152024.55143003.56

负债总额46679.5736112.1335722.73

所有者权益总额133566.06115912.42107280.84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152219.78122451.85106575.56

营业利润25840.0619537.0617046.66

净利润22190.4817172.7015103.66

3-1-4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190.5017172.7015103.66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503.177110.6618743.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523.862427.74-2813.2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639.75-8683.20-8708.44

2、主要财务指标

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项目

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流动比率(倍)2.682.892.65

速动比率(倍)2.022.192.0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7.84%39.07%39.93%

资产负债率(合并)25.90%23.75%24.98%

利息保障倍数(倍)10323.035513.834027.55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932.572.68

存货周转率(次)3.933.783.85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090.030.2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0.420.260.69量(元/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

4.904.283.96

净资产(元/股)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3.63%4.06%4.11%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4)资产负债率(合并)=(公司合并负债总额/公司合并资产总额)×100%;

(5)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余额;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账面余额;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1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11)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100%。3-1-5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

务往来情况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与本保荐人之间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2025年11月19日,公司质量评价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浙江

仙通202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立项申请;2025年12月1日,项目立项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质控分管领导批准同意,项目立项程序完成。

2、2026年1月29日至2月11日,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对浙江仙通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本项目报送风险管理部。

3、2026年3月19日,风险管理部对本项目履行了问核程序。

4、2026年3月20日,内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的内核委员共7人。会

议投票表决同意予以推荐,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5、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并经内核负责人确认。

6、2026年4月,浙江仙通2025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申请文件经质量

3-1-6控制部门、内核机构审核,项目组在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内核结论意见

内核机构经审核后同意项目组落实内核审核意见并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后将发行申请文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3-1-7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人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8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经过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理由充分,发行方案合理,募集资金投向可行,公司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为此,本保荐人同意推荐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2026年1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二)有权国资管理单位台州科创于2026年3月6日出具《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项请示的批复》,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

(三)2026年3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该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1-9四、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

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的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形;

3-1-10(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规模和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

发行人募集资金规模和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汽车无边框密封条智能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

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汽车无边框密封条智能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

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会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汽车无边框密封条智能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

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万元)(万元)

1汽车无边框密封条智能制造项目浙江仙通85314.0770500.00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浙江仙通14822.0095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25000.00

合计125136.07105000.00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3-1-11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台州五城在

内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除台州五城外,其他不超过34名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符合股东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

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不含定价基准日当天,下同)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较高者。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

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息、除权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人(主

3-1-12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发行时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

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参照下述规则进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为 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当仅派发现金股利:P1=P0-D

当仅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当派发现金股利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

注册决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台州五城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台州五城不参与本次认购。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完成后,台州五城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前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

3-1-13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期安排。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台州五城直接持有公司29.69%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台州市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台州科创通过台州金投持有台州五城100%股权,台州科创系授权对发行人履行国家出资企业职权的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完成后,台州五城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台州市国资委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

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和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号》关于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2、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发行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最近三年亦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所涉及的相关行为,符合相关发行条件要求。

3-1-143、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拟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81216000 股(含本数)A 股股票,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其中,台州五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实际发行股票数量的30%,且在本次发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低于

24.62%。台州五城最终认购股份数量由台州五城与公司协商确定,其余股份由其

他发行对象认购。认购的股份数量=发行认购金额/每股最终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

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十八个月内,不存在申请增发、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向将用于汽车无边框密封条智能制造项目、研发中

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向主业。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4、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

与适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万元)(万元)

1汽车无边框密封条智能制造项目浙江仙通85314.0770500.00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浙江仙通14822.009500.00

3补充流动资金-25000.0025000.00

合计125136.07105000.00

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约为23.81%,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因此,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3-1-15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五、保荐人对发行人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宏观环境与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与下游汽车制造业景气度密切相关,而汽车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产销状况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民收入水平、产业政策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周期性。若未来宏观经济增长放缓或进入下行周期,汽车市场需求可能随之萎缩,将直接影响本公司的产品订单和销售情况,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中三元乙丙橡胶、碳黑、石蜡油等原材料价格与国际

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的走势密切相关。近年来,全球大宗商品市场价格波动较为频繁,若公司不能通过技术工艺优化、提升生产效率等方式消化部分成本压力,或及时有效地将成本压力传导至下游客户,将面临盈利能力减弱的风险。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汽车密封条行业国内市场,外资及合资零部件供应商凭借其与外资品牌整车厂的长期合作关系,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尽管公司凭借较强的同步开发能力和成本优势,在自主品牌客户中建立了稳固的地位并已成功进入部分合资品牌供应体系,但随着整车厂为控制成本普遍推行供应商体系优化和平台化采购,现有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若公司未能在技术创新、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和客户服务等方面持续保持竞争优势,可能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降或产品利润空间被压缩的风险。

(4)技术更新迭代与新产品开发的风险随着汽车产业向“电动化、智能化”转型,以及消费者对驾乘体验(尤其是

3-1-16车辆静音性、气密性)的要求不断提升,汽车密封条行业的技术和产品正在快速迭代。例如,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带动了无边框车门等新设计的广泛应用,这对密封条的材料性能、结构设计及制造工艺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若公司未能准确把握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在新材料应用、新结构设计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不足或研发成果未能及时转化为满足市场需求的产品,可能会错失市场发展机遇,削弱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5)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总额分别为86958.64万元、

103297.33万元和130849.2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59%、84.36%

和85.96%。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与吉利、奇瑞、长安、上海汽车、上汽大众、北京汽车、广汽、上汽通用等多家国内主流自主品牌或合资品牌整车厂建立了长

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客户集中度也相对较高。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因自身经营状况不佳、车型销售不及预期或调整供应商策略等原因而减少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在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较为显著的不利影响。

2、财务风险

(1)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6575.56万元、122451.85万元和

152219.7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4699.30

万元、16693.51万元及22000.04万元。公司持续聚焦汽车密封条主业,经营业绩稳步提升,但受宏观经济波动、终端消费需求变动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仍存在波动的可能性。若未来出现下游终端需求不及预期、行业周期性下行、市场竞争加剧、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等不利情形,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毛利率为28.66%、29.74%、29.30%,整体保持稳定,但受产品定制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年降条款及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波动风险。公司以定制化生产为主,需匹配客户车型参数定向研发生产,不同客户、车型对应的产品成本与盈利存在差异。同时,公司与部分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

3-1-17约定了年降条款,若行业竞争加剧、公司产品议价能力减弱,且公司无法通过技

术升级、工艺优化对冲价格波动影响,将对毛利率形成压力。此外,三元乙丙橡胶、碳黑、石蜡油等核心原材料占公司生产成本比重较高,其价格易随原油价格波动。若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无法及时将成本压力传导至下游客户,或汽车行业整体竞争加剧导致产品溢价能力下降,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39274.41万元、49678.47万元和47413.12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43.69%、50.42%、40.06%。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款良好,账龄以1年以内为主,坏账风险较低。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应收账款余额预计将同步增加,若未来出现应收账款逾期或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存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752.75万元、23700.70万元和

29013.94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为21.98%、24.06%、24.51%。公司存货以定制

化产品为主,主要包括已完工的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因各类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与特定客户订单直接挂钩,仅可用于对应订单的后续组装生产,一般无法适配其他客户或车型的需求。同时,部分定制化样件若对应车型未量产,将面临减值风险。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存货管理体系,但若市场需求出现变化、客户订单不及预期或技术迭代加速,可能会导致公司定制化的存货不能及时实现销售,产生相应跌价风险,且会占用较多运营资金,对公司经营效率与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的市场环境、产业政策、技术趋势及公司

的发展战略制定的,并经过了审慎、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可能面对如工程进度延迟、项目投资超出预算、设备采购交付不及时等不利结果,或因宏观环境、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等外部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不

3-1-18利变化,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或实施效果未达目标。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公司的固定资产规模将增加,进而使每年新增折旧费用有所增长。由于募投项目从投产到达成预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产能爬坡期,若项目不能在短期内产生足够的效益以覆盖新增的折旧费用,则可能对公司投产初期的整体利润水平造成一定压力。

(3)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企业能够进一步扩大、升级无边框密封条产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巩固在该细分领域的领先地位,借助新生产线引入先进生产设备与工艺,可对产品质量进行更精准把控,持续优化产品性能,契合无边框汽车不断升级的技术要求。但如果未来汽车市场增长不及预期、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公司市场拓展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公司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被市场充分消化的风险,进而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本次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系无边框密封条,待项目建设完工并正式达产后,预计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充分论证,但该论证是基于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技术水平、客户

需求等因素做出的。若无边框车型渗透率及发展趋势不及预期,终端市场竞争程度加剧,下游市场需求、产品成本等要素发生显著不利变化,仍有可能使本次募投项目在实施后面临效益不达预期风险。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风险

(1)审批风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该等审批事项能否顺利通过以及最终取得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3-1-19(2)发行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

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最终能否成功发行,或能否足额募集到预期资金,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出现募集资金不足的情形,公司将需要通过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资金缺口,可能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造成影响。

(3)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在项目建成并完全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无法与总股本和净资产实现同步增长。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股票市场波动风险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自身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还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景气度、资本市场走势、投资者心理预期及各类不可预见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投资者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后,可能面临股价波动带来的风险。

(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公司以赋能客户为核心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客户认可度、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增强客户黏性。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汽车无边框密封条智能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求,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的使用预计将会给公司带来良好的效益,增强公司业务规模、研发实力及资金实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

3-1-20金实力和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增强经营能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意见”)等规定,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还聘请了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发行人聘请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

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实际控制人为贺石清。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上述机构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服务费用,协议约定向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支付费用人民币12万元,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已实际支付人民币10.80万元,支付方式均为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经保荐人核查,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3-1-21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北京大象无形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3-1-22(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朱逸轩

保荐代表人:

莫凯任成

内核负责人:

孙艳萍

保荐人(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3-1-23(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陈子林

保荐人(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3-1-24(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业务负责人、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人(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3-1-25(此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董事长:

张翼飞

保荐人(盖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3-1-26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现授权莫凯、任成担任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

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莫凯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任成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未曾担任过已完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目前,未签署已申报在审企业。

莫凯、任成在担任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

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后,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签署该项目的资格。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3-1-27(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莫凯任成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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