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锡华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9月18日出具《关于同意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0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00000000 股,并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9069108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4.9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930891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5.0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196033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48%。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6年6月2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
1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根据《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配售结果,网下无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1970.6918万股,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19.6033万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196033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6个月,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48%。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6月23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持有限售股占序持有限售股数本次上市流通剩余限售股份股东名称公司总股本比号量(股)数量(股)总数(股)例首次公开发行网
1下配售限售股的21960330.48%2196033-
持有者
合计21960330.48%2196033-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发限售股21960336
合计2196033-
2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股)数量(股)比例(%)有限售条件的
39069108284.93-219603338849504984.46
流通股无限售条件的
6930891815.07+21960337150495115.54
流通股
总股本460000000100-460000000100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立吴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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