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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华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等情形,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1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十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

2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026年4月

4附件1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部门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内幕知情人是否签

□是□否□是□否情人登记表署书面保密承诺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意见董事长意见

5附件2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江苏锡华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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