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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华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锡华科技”)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6年 5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大道1888号太湖皇冠假日酒

店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6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00055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7403%。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5151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42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344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54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23%;反对14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3%;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342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9%;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1%;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52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8%;反对1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28%;弃权4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25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6%;反对15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3%;弃权4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666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6%;反对15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6%;弃权4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8%。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283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反对18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7%;弃权4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247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32%;反对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5%;弃权4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暨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3283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6%;反对18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

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28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16%;反对18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6%;弃权4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上述议案,关联股东江苏锡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王荣正、泰州亿晟玖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弘创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华创

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723313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4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23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0%;反对14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8%;弃权4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38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反对1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23790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7%;反对14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弃权4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霞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于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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