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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华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1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8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年12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国泰海通及西南证券以下合称“联席主承销商”)的委托,就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科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配售有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二)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联席主承销商、锡华科技提供

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联席主承销商、锡华科技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

其下属企业: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电投绿投”)、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高质量基金”)、无锡国旭交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旭基金”);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有关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规模的10.00%,即1000.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978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年10月13日

备案时间:2025年10月16日

产品编码:SBHJ55

募集资金规模:9780.00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9780.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17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序缴款金额姓名职务员工类别合同签署主体持有比例号(万元)

1王荣正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锡华科技5000.0051.12%

2翁国良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锡华科技300.003.07%

3王小磊副总经理、技术部部长高级管理人员锡华科技465.004.75%

4朱昆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锡华科技120.001.23%

5梁普杨总经理助理核心员工锡华科技120.001.23%

6卞洪营销部部长核心员工锡华科技150.001.53%

7滕春莉生产部部长核心员工锡华科技270.002.76%

8储淼生产部副部长核心员工锡华科技315.003.22%

9孙忠设备部部长核心员工锡华科技420.004.29%

10智通勤财务部经理核心员工锡华科技320.003.27%

11陆焱芳财务部主办会计核心员工锡华科技300.003.07%

12吴萍财务部专员核心员工锡华科技150.001.53%

13杨阳质保部部长核心员工锡华科技210.002.15%

14樊党声质保部副部长核心员工锡华科技190.001.94%

15李小琴采购部采购专员核心员工红旗起重850.008.69%

16胡志朋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江苏锡华330.003.37%

17杨建南综管部部长核心员工锡华智能270.002.76%

合计9780.00100.00%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注4:红旗起重指无锡市红旗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苏锡华指江苏锡华铸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锡华智能指江苏锡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因此,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

4、战略配售资格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决议和《国泰海通君享锡华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5年10月16日,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HJ55)。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

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

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经核查,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子公司,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本次资管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2025年10月13日,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本次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2025年10月16日,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HJ55)。

(二)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投绿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823CKW1E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王延斌)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主要经营场所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管第7863号)成立日期2023年1月19日营业期限2023年1月19日至2033年1月18日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经营范围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经核查,电投绿色战略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ZJ901,备案日期为2023年

3月1日。

经核查电投绿投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电投绿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

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电投绿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从控制权角度,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简称“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创新投资”)持有电投绿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产业基金”)90.01%的股权;从出资份额角度,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国电投科技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电投科创基金”)、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电投绿投56.67%的

份额(国家电投实际控制主体所持份额按照100%计算,其他主体所持份额按照国家电投享有的权益比例计算,详见注1),国家电投为电投绿投的第一大份额持有人。因此,国家电投实际控制电投绿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电投100%股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为电投绿投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投绿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投绿投出资结构如下:

注1: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电投绿投20.61%的份额,通过实际控制主体(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电投科创基金)持有电投绿投35.15%的份额,通过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电投绿投0.91%的份额。

注2: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云南省国资委间接持股87.14%,云南省财政厅间接持股6.63%,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股100%的企业)间接持股2.6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他股东合计持股3.58%,最终实施控制主体为财政部、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国人寿(601628.SH)、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

注3:电投绿投的合伙人国电投科创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注4:国家电投通过7家全资子公司持有国电投科创基金18.65%的股份,该7家公司为:国家电投集团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

投集团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重庆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

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铝电投资有限公司。

注5: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电投直接持股94.1711%,其他股东情况为:*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4690%,其为甘肃省国资委间接持股100%的公司;*陕西省水电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3599%(其股东情况为:陕西省国资委间接持股 81.7633%,中国信达(01359.HK)直接持股 8.6571%,建设银行

(601939.SH)间接持股 8.6571%,宁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间接持股 0.3061%,汉中市国资委

间接持股0.2566%,安康市财政局间接持股0.1880%,岚皋县公共资产经办中心(事业单位)间接持股0.1104%,陕西省水利厅间接持股0.0395%,国务院间接持股0.0144%,财政部间接持股0.004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间接持股0.003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间接持股0.0002%)。

注6:中国电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新能源”)由国家电投间接持股

88.31%,其他股东情况为:*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7.58%,其为国务院国资委间

接持股100%的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持股2.86%,其为中国能建(601868.SH)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 其他小股东合计持股 1.25%,该部分股东穿透后间接持股电投绿投0.019%,占比极小,且对本次投资无重大不利影响,其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

注 7:* 中国电力(02380.HK)持有国家电投集团北京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北京电力”)55.15%的股份;* 工商银行(601398.SH)与国务院通过北京诚通工融股权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15.46%的股份;* 中国人寿(601628.SH)与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股东为财政部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通过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12.89%的股份;* 农业银行(601288.SH)通过其全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10.31%的股份;*中国银行

(601988.SH)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国家电投北京电力 6.19%的股份。

注8: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战略配售资格

国家电投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使命,由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重组成立。国家电投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拥有光伏发电、风电、水电、核电、煤电、气电、生物质发电等全部电源品种,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是我国三代核电投资运营商之一。国家电投是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中央企业兼并重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试点企业,注册资本350亿元。截至2025年9月底,资产规模1.9万亿元,员工总数13万人,所属二级单位68家,电力总装机突破2.7亿千瓦,其中清洁能源装机装机1.97亿千瓦,清洁能源装机占比72.96%,光伏装机、新能源装机、可再生能源装机、清洁能源装机规模均为全球首位,同时牵头负责“大型先进压水堆核电站”“重型燃气轮机”两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承担近百项国家和地方部署的关键自主攻关任务,承担40个国家和省部级创新平台建设任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电投资产总额为18770.49亿元,净资产5893.95亿元,营业收入3954.68亿元,净利润378.14亿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国家电投资产总额为19390.73亿元,净资产6146.16亿元,2025年上半年,其实现营业收入1922.22亿元,净利润241.53亿元。因此,国家电投属于大型企业。

从控制权角度,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持有电投绿投执行事务合伙人国家电投产业基金90.01%的股权;从出资份额角度,国家电投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创新投资、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国电投智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电投产业基金、国家电投集团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电投科创基金、中机智源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电投绿投56.67%的份额,国家电投为电投绿投的第一大份额持有人。因此,国家电投实际控制电投绿投,电投绿投为大型企业国家电投的下属企业。

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电投绿投总资产7573.87万元,系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电投绿投曾参与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72.SH)、山东信

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138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电投绿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电投绿投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风电产业供应链体系合作。国家电投作为全球规模领先的清洁能源发电企业,风电板块在“十四五”期间实现2.4倍的高速增长,对高可靠性核心装备的需求持续攀升。当前国家电投正全力推进陆上大基地、深远海风电集群等战略性项目,供应链的稳定性与适配性直接影响项目推进效率。锡华科技的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覆盖1MW至22MW全功率谱系陆/海风机,与国家电投风电项目装机需求高度契合。通过合作,可建立“装备制造-电站开发”的上下游协同闭环,有效锁定核心部件供应,降低供应链中断风险,为国家电投风电业务的持续扩张提供坚实支撑。

(二)风电机组技术研发合作。在风电装备大型化、深远海化的行业趋势下,国家电投“沙戈荒”大基地、深远海漂浮式风电等重点工程对风电机组的可靠性、

环境适应性及全生命周期度电成本提出了严苛要求,核心传动部件的性能突破成为关键瓶颈。锡华科技在大兆瓦、高强度、耐腐蚀部件的材料研发与制造工艺上积累深厚,其技术储备精准匹配国家电投未来技术需求。双方合作可形成双向赋能的技术闭环:锡华科技能获取国家电投风场一线运行数据,反哺产品设计与技术迭代;国家电投则可依托其定制化研发能力,降低重大项目的技术风险。

(三)CCER项目合作。国家电投以“先进能源技术开发商”为定位,在构

网型风机、深远海装备等领域持续创新,并牵头推进海上风电CCER方法学编制,助力绿色电力资产的碳价值转化。锡华科技的核心技术可提升风机齿轮箱运行寿命,间接降低风电项目碳足迹,与国家电投低碳战略高度契合。双方可围绕深远海部件耐蚀性、抗疲劳性联合研发,同时将锡华科技的低碳制造技术与国家电投CCER项目开发相结合,响应“双碳”国策与“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实现“技术降碳+碳资产增值”的双重效益,在碳市场高质量发展进程中抢占先机。”根据国家电投出具的关于下属企业电投绿投参与锡华科技战略配售的相关

声明与承诺,国家电投下属企业参与锡华科技战配事宜已经过内部决策,且国家电投认可并支持电投绿投与锡华科技开展战略合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此,电投绿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电投绿投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投绿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联席主承销商西南证券全资子公司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证创投”)持有电投绿投24.24%的合伙份额。根据电投绿投合伙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电投绿投及西证创投所出具的说明,西证创投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电投绿投进行出资,其并不执行电投绿投的相关合伙事务,也未在电投绿投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成员参与电投绿投的投资决策。

除上述关系外,电投绿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电投绿投确认,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电投绿投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三)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根据无锡高质量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高质量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MACQFBFC8K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金投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无锡经济开发区金融八街8号联合金融大厦23楼2301-108室成立日期2023年7月10日营业期限2023年7月10日至2043年7月9日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经营范围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无锡高质量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备案编码为:SAAA46,备案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24 日。

经核查无锡高质量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无锡高质量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

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无锡高质量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无锡高质量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无锡高质量基金由无锡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创投”)100%出资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金投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无锡高质量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无锡高质量基金出资结构如下: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注1: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无锡城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资委下属独资企业)持股31.20%,光曜致新正骏(无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53%,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资委100%控制企业)持股

17.06%,无锡市国资委持股14.70%,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15%,无锡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37%。

注2:光曜致新正骏(无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结构如下: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1628.SH)出资 59.41%,北京光曜致新正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40.58%,无锡国联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01%。北京光曜致新正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结构如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99.9996%,光慧京宸(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0.000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结构如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100%控制企业)出资71.5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出资16.39%,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100%控制企业)出资5.64%,国新资本有限公司(国务院100%控制企业)出资4.40%,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727.SH)出资 2.02%。光慧京宸(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由东方富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东方富兴(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由东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东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结构如下: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出资8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东银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出资结构如下: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出资75%,东银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5%。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东银发展有限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出资99%,GOLD WINGS ENTERPRISES LIMITED 出资 1%。GOLD WINGS ENTERPRISES LIMITED出资结构如下:DAI HE FENG 出资 100%。无锡国联产业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锡创投持股55%,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0%(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一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市国联物资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无锡国联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3: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结构如下: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59.13%;无锡市国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34.42%(无锡市国资委100%持股);江苏省财政厅持股6.44%,以上合计100%,合计数与各部分数值之和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4: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无锡市安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资委100%控制企业)持股80%,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人民政府100%控制企业)持股10%,无锡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集团100%控制企业)持股10%。

注5: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无锡高质量基金确认,其相关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宜参与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3、战略配售资格

锡创投是一家集种子、天使、创业、股权、并购、S 基金为一体的国有创投机构。锡创投管理基金总规模超2800亿元,管理基金累计投资企业超1600家,参与培育了隆达股份、新洁能、时代天使、中捷精工等110多家上市企业。

锡创投牵引737.5亿元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落地,管理运作15亿元市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成功申报落地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低空经济和空天产业等三支总规模110亿元的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母基金,以及一支规模

10亿元的未来产业天使基金,协力构建国内一流的股权投资基金生态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锡创投控制的主体曾参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688347.SH)、芯联集成电路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688469.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以及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920547.BJ)北交所战略配售,其中无锡晶海氨基酸股份有限公司(920547.BJ)北交所战略配售由无锡高质量基金直接参与。

截至2025年6月30日,锡创投资产总额为183.04亿元,净资产84.11亿元,2025年上半年,其实现营业收入0.54亿元,净利润0.95亿元。因此,锡创投属于大型企业。无锡高质量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与无锡高质量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无锡高质量基金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下游客户导入及需求直连随着全球能源转型步伐加快,低碳零碳正成为全球共识,新能源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在新能源这条长期赛道上,无锡致力于打造“新能源装备之都”,注重“终端装备+核心部件+系统集成”三方联动。凭借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和雄厚的机械装备基础,无锡成为全国领先的拥有光、储、风、氢全品类新能源装备的城市,且在每个细分领域都拥有一批代表性企业,每个板块也初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新能源产业发展格局,其中江阴市在风电整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锡创投作为市属国资投资平台,能够协同推进市、区两级资源,通过投资下游风电装备企业,引导企业优先选用锡华科技的风电装备部件产品,推动锡华科技与产业链下游企业形成协同效应,打造完整的绿色产业生态链,助力锡华科技提升产品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

锡创投将促进锡华科技与下游主机厂建立高效、直接的沟通机制,根据客户未来产品的技术路线和需求,进行前瞻性的研发和生产准备。锡创投将协调其投资布局中的风电等下游整机及核心部件制造商(包括但不限于其被投企业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佳”)),助力锡华科技与德力佳建立更加稳定的合作关系,成为其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的长期供应商。

(二)上游供应安全及战略资源对接

锡华科技主要从事大型高端装备专用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生铁、废钢、树脂、冷铁、球化剂、孕育剂等。锡创投可以将其投资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合中的多家高端制造企业(特别是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原材料需求进行整合,形成“采购联盟”。通过集中采购或签订长期协议,可以大幅提升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为锡华科技争取更优的采购价格、更稳定的供应保障及更灵活的商务条款。投资战略层面,新能源、新材料系锡创投重点投资领域之一,锡创投已成立无锡市新能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创新材料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基金用于相关领域投资。未来锡创投可以直接投资或参股与锡华科技业务相关的上游原材料企业,通过资本纽带,构建一个内部协同的产业生态,从战略层面夯实锡华科技的原材料供应基础。

(三)赋能产业链高端延伸

在锡华科技加强研发团队建设、加大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赋能公司产业链往高端延伸。

锡创投支持锡华科技与国内顶尖科研院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共同在产学研方向加强合作;此外,锡华科技先后荣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锡创投可协助锡华科技引进海内外高端技术及管理人才,并在优化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提供渠道和配套服务。

(四)助力构建系统性资本战略

锡创投是国联集团在产业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的核心平台,在国联集团产业投资、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锡创投将作为资本纽带,依托国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与国联民生证券、国联信托、国联期货、国联人寿等国联集团旗下的其他金融公司紧密合作,为锡华科技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作咨询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锡创投不排除在锡华科技上市后继续提供资金支持,并为其搜寻与推荐国内外优质的产业并购标的,助力锡华科技实现外延式增长与产业整合。”根据锡创投出具的关于下属企业无锡高质量基金参与锡华科技战略配售的

相关声明与承诺,锡创投下属企业参与锡华科技战配事宜已经过内部决策,且锡创投认可并支持无锡高质量基金与锡华科技开展战略合作。

因此,无锡高质量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关联关系

根据无锡高质量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锡创投通过多层投资结构间接持有发行人极小比例权益,但该等持股未构成对发行人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属于应禁止战略配售的关联关系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除上述关系外,无锡高质量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无锡高质量基金确认,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无锡高质量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四)无锡国旭交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根据国旭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旭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无锡国旭交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MA1MY19K8Q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国曦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默)

主要经营场所无锡市滨湖区金融八街5-202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日营业期限201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核查,国旭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编码为:SS783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4 月 10 日。

经核查国旭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国旭基金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

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国旭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旭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国旭基金由无锡交通集团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交通集团”)100%出资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无锡国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曦投资”),实际控制人为无锡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旭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国旭基金出资结构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无锡交通集团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12月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100%出资设立,实控人为无锡市人民政府,注册资本57.45亿元。无锡交通集团自2008年起连续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2023年排名第241位。目前于无锡市构建了多层次公交、客运网体系,推出特色定制化交通,更新各类营运车辆超3000辆;工程建设板块,累计中标额超300亿元,承建项目先后获鲁班奖、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奖项;航空产业板块,运营江苏省首家本土航空公司,开通近百条国内国际航线,运行机队20余架。集团具备水陆两栖飞机研发生产能力。交通科技板块,推出数智化交通出行项目,并大力推进车联网发展,完成覆盖400平方公里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板块,聚焦“465”尖端产业,强化产业链深度协同、资源共享和融合发展,构建产业链新优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截至2024年12月31日,无锡交通集团资产总额为822.93亿元,,所有者权益249.84亿元(含少数股东权益30.42亿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260.11亿元,利润总额5.18亿元。因此,无锡交通集团属于大型企业。国旭基金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国旭基金曾参与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920662.BJ)北交所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国旭基金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国旭基金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供应链合作。锡华科技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生铁、废钢等大宗商品材料,无锡交通集团实际控制的集团内企业也开展了各类有色金属、钢材研发、生产、加工业务,正稳步推进“年产60万吨精密不锈钢板带项目”,能够为锡华科技提供丰富的原料来源。双方可加深供应链端合作,无锡交通集团为锡华科技提供稳定、及时的原材料输送,降低锡华科技原材料成本波动风险。

(二)产业链赋能。

锡华科技主要产品以风电齿轮箱专用部件为主、注塑机厚大专用部件为辅,终端应用领域主要为风电、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等国家鼓励行业。无锡交通集团业务涵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航空产业、新能源产业,其下游市场资源能够拓宽锡华科技终端市场应用场景,提升锡华科技产品销量。无锡交通集团积极向终端客户引荐锡华科技,帮助锡华科技拓展产品在不同行业的市场份额,提升其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通汇资本作为无锡交通集团下设的股权投资及资本运作平台,拥有丰

富的产业并购、股权投资经验,并围绕无锡市“465”产业积极布局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通汇资本通过资本纽带,依托通汇资本及无锡交通集团在无锡市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为锡华科技提供资本支持、资本运作咨询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通汇资本及无锡交通集团可通过上市后进一步资金支持、投资风电行业上下游企业,促进锡华科技产业链协同发展、助力锡华科技产业整合。

(四)研发领域深度合作。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锡华科技具备新能源领域铸件的先进技术研发能力,无锡交通集团具备大型设备、两栖飞机研发生产能力,正积极寻求相关产品向绿色化、高效化、高附加值化转型,双方积极开展新能源动力系统及大型部件的开发,可拓展锡华科技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并助力无锡交通集团向新能源转型与产品革新。”根据无锡交通集团出具的关于下属企业国旭基金参与锡华科技战略配售的

相关声明与承诺,无锡交通集团下属企业参与锡华科技战配事宜已经过内部决策,且无锡交通集团认可并支持国旭基金与锡华科技开展战略合作。

因此,国旭基金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国旭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无锡交通集团通过多层投资结构间接持有发行人极小比例权益,但该等持股未构成对发行人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属于应禁止战略配售的关联关系情形,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除上述关系外,国旭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国旭基金确认,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独立决策结果,决策过程与决策结果均合法合规,国旭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均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五)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成立日期2016年2月6日

营业期限2016年2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经营范围展经营活动)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中保投基金系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9076,备案日期:2017 年

5月18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

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登记日期:2016 年

11月30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中保投基金合伙人名录如下:

出资额序合伙人名称(亿出资比例号

元)

1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5.012.89%

2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151.50%

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6.002.14%

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7.001.40%

5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00.14%

6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25%

7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00.13%

8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400.20%

9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25%

10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401.85%

11交银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000.08%

12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1.48%

13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3.100.26%

14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200.59%

15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1.73%

16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900.57%

17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003.30%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85.910.49%

伙)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1911.850.98%

伙)

20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00.13%

21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60.004.9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出资额序合伙人名称(亿出资比例号

元)

2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3.700.31%

2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8.002.31%

24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2.852.71%

25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1.600.96%

26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200.35%

27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50.6512.43%

2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50.42%

29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001.48%

30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66%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800.07%

32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70.74%

33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2.051.82%

34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00.21%

35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2.000.99%

36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4.008.58%

37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1.250.10%

38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5.3012.81%

3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201.01%

40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900.73%

41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900.82%

4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9.066.52%

4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6%

4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6.602.19%

45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43.743.61%

46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01.65%

47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1.670.96%

48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01.65%

49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80.21%

50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008.25%

合计1212.39100.00%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根据中保投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为中保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对包括中保投基金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中保投基金的续

期及解散具有独立决定权,且排他性地拥有对中保投基金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决策、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利;*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说明,中保投资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中保投资截至2025年10月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据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中保投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3、战略配售资格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在管规模约3000亿元,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汉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301275.SZ)、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522.SZ)、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88530.SH)、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3341.SH)、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3296.SH)、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688249.SH)、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1358.SZ)、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62.SH)、格科微有限公司(688728.SH)、新

疆大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303.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688235.SH)、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中复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88295.SH)、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425.SH)、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688538.SH)、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660.SH)、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561.SH)、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与限售期限

(一)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1000.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不超过9780.00万元,具体比例

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限为19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承诺认购金额序号机构类型

者名称(万元)

1电投绿投5000.00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2无锡高质量基金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5000.00

或其下属企业

3国旭基金4000.00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

4中保投基金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5000.00

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19000.0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份)以上、不足4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份)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本次发行向5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回拨安排与配售原则

(1)若本次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公

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1000.0000万股,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预先回拨至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回拨股份按承诺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2)当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合计达到承诺认购上限

19000.00万元时,仍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存在差额,则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当战略配售数量达本次发行数量的30%,即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上限超过确定发行价格对应实际募集资金的30%时,战略配售股票在优先满足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足额认购的前提下,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限售期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资金来源

(一)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保投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

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电投绿投、无锡高质量基金、国旭基金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根据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收入证明、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国泰海通锡华科技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电投绿投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所出具的承诺函,电投绿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电投绿投提供的2025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及银行存款证明,其流动资金可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根据无锡高质量基金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所出具的承诺函,无锡高质量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无锡高质量基金提供的2025年三季度财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及资产证明,其流动资金可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根据国旭基金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所出具的承诺函,国旭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国旭基金提供的2025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及银行回单,其流动资金可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中保投基金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所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查阅中保投基金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其流动资金等可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配售战略投资者及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资金来源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配售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联席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

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六、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出具承诺函,就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和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和承诺。

七、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及《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锡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月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刘天意季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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