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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4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宏和电子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和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对宏和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5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858945股,发行价格为40.01元人民币/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94606389.45元人民币,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

13144054.72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81462334.73元人民币。

截至2026年2月5日止,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2月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600224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其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调整前拟使用调整后拟使用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募集资金募集资金

1高性能玻纤纱产线建设项目72000.0063263.0563263.05

1高性能特种玻璃纤维研发中心建设

29200.008197.598197.59

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28000.0028000.0026685.59

合计109200.0099460.6498146.2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47215.31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47215.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募集资金拟投入自筹资金预先投项目名称本次置换金额号金额入金额

1高性能玻纤纱产线建设项目63263.0547215.3147215.31

高性能特种玻璃纤维研发中心建

28197.59---

设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26685.59不适用不适用

合计98146.2347215.3147215.31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6年2月5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190.4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90.48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至2026年2月5日以自筹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序号费用类别

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先支付金额

1保荐费80.0080.00

2审计验资费30.7230.72

3律师费50.8550.84

4发行材料制作费28.9128.91

合计190.48190.48

综上所述,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

47405.79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47405.79万元进行置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2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7215.31万元,置换公司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90.48万元,置换金额共计47405.79万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会计师鉴证意见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600628号),认为:我们认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2月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静雯刘梦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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