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阮吕艳女士、刘许友先生、谢宜芳女士及报告期内离任独立
董事庞春云女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阮吕艳女士、刘许友先生、谢宜芳女士及离任独立董事庞春
云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并递交的独立性自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在任职期间内,阮吕艳女士、刘许友先生、谢宜芳女士、庞春云女士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均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阮吕艳女士、刘许友先生、谢宜芳女士及报告期内离任独立董事庞春云女士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