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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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经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1.2024年3月27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2024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
关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4年3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卢小雁就本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4年4月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明确: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7日在公司官方网站对拟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4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民币10.0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81名激励对象授予347.20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10.09元/股调整为9.882元/股。
9.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
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9.882元/股调整为9.65元/股;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9月2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9.6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50.80万股限制性股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2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万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2)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禁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对应的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60.66万股。
(3)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
5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66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5%;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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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6名激励对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5)2025年4月24日,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名单发表核查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56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60.66万股,该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2.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2)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3)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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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9500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 S≥80分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P)完成情况 P≥90%,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7150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有 15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 S≥80分
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P)完成情况 P≥90%,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516650股限制性股票。
(4)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9500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 S≥80分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P)完成情况 P≥90%,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7150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
对象中有 15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 S≥80分
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P)完成情况 P≥90%,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516650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前述5166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魂网络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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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首次授予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首次授予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首次授予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经核查,2024年6月1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
因此,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5年6月17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合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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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
以下两个条件达到其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解除
长率不低于10%;
限售期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两个条件达到其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
长率不低于20%或2024年和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
第二个解除计报告,公司2024年净利
营业收入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30%;
限售期润102495393.37元,较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2023年增长33.96%。公司
不低于20%或2024年和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净利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满足
润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30%。解除限售条件。
以下两个条件达到其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30%或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营
第三个解除
业收入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60%;
限售期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30%或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
增长率累计值不低于6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商誉减值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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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收入/净利润增长率累计值=相应各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增
长率相加(以2023年业绩为基数)。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中台部门、后台部门
根据公司制定的现有考核规定,对隶属中台部门、后台部门的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考核,确定其绩效考核评分结果,并相应设置当年度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系数,具体内容见下述表格:
考核结果 实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 解除限售系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达标 S≥80分 100%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79
不达标 S<80分 0%
名激励对象中:除4名激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中台部门、后台部门中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外,56名激励对象达成实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或者实绩考核指标(P)完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成情况,其本激励计划解
2、业务单元、子公司除限售额度的100%可解
根据公司绩效考核评分体系,以业务单元、子公司为单位,除限售;19名激励对象对各业务单元、子公司上一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P)进行考 2024 年度未达成实绩考核核,并相应设置当年度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系数,激励对象个 指标(S)完成情况 S≥80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等同于其隶属业务单元、子公司的考核结分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果,各业务单元、子公司、具体考核方式根据各业务单元、子 标(P)完成情况 P≥90%,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见下述表格: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考核结果 实绩考核指标(P)完成情况 解除限售系数 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
达标 P≥90% 100%
不达标 P<90%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各业务单元、子公司中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魂网络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0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
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9500股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S≥80
分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P)完成情况P≥90%,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7150股予以回购注销;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5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
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S≥80分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P)完成
情况P≥90%,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9500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2024年度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S)完成情况 S≥80分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P)
完成情况 P≥90%,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7150股予以回购注销;鉴于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5名激励对象 2024年度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S)
完成情况 S≥80 分或者未达成实绩考核指标(P)完成情况 P≥90%,本激励计划当年度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0000股予以回购注销。
11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为516650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
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购价格执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8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于2024年5月21日实施完毕。
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予以相应调整,授予价格由10.09元/股调整为9.882元/股。
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2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于2024年10月17日实施完毕。
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因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由9.882元/股调整为9.65元/股。
鉴于公司已完成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分别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8元(含税)、人民币2.32元(含税)。因此,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每股回购价格为9.65元(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0.09元-每股的派息额0.208元-每股的派息额0.232元)。
12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电魂网络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电魂网络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由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13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姚钟炎项振华张琼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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